公共資本企業問題多多 李靜儀:必須源頭立法監管

2020-12-18 公共資本企業=無底洞? 專題報道

文:記者小聚

網址:https://aamacau.com/?p=68254

時間:2020年12月19日 15:15

公共資本企業被揭發問題一籮籮,直選議員李靜儀直言,監管的不二法門只有源頭立法,無論從其運作的透明度、委派管理層的準則、管理層權責的釐定以及日後有若盈利時的分配等等,都須要以制度及法律去監管。

直選議員李靜儀

來自工聯的李靜儀又表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產室」)成立後,公共資本企業的透明度有所提升,認為公產辦必須認真分析審計報告揭發的種種問題,總結並制定法律規範及制度。

上星期審計署公佈《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計署發現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投公司」)為落實其屬下的中醫藥科技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所有自資興建項目需147.63億人民幣,產業園區採用最昂貴的開發模式,自資興建,只租不賣,結果是特區政府需要承擔數十億甚或百多億人民幣的資金投入並自資興建,而其他方案最多可節省數十億甚至上百億人民幣。

審計報告指,到現時為止,已確定澳投公司為了自資興建要投入的成本為65.01億人民幣,而所有餘下的土地若仍然以此模式實行,澳方股東需要多投入約82.62億人民幣。報告又批評澳投公司問題「多籮籮」包括重要決策欠缺全面深入考量,反映未能達到企業管理的基本要求;設21間子公司但只得一名董事掌握其中的17間。在未有周全的前期研究分析下,澳投公司只憑顧問公司的一份「Draft-for discussion only」(「只限作討論的草擬版本」)的演示檔PPT便作出決策,落實兩期投資金額逾26億人民幣的酒店項目。

審計署在今年三月公佈《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該報告指機場專營公司管理層以構建澳門機場成為公務機維修中心為由,認為需及早興建臨時公務機庫,但在欠缺充分研究及探討投資回報下,堅持投資2.4億元興建。結果只是提早3年5個月,建成一個預期只能使用9年,實際營運期8年半,隨後就需要拆卸的臨時公務機庫。按當時定價由營運至拆卸,臨時公務機庫面臨的虧損可高達1.66億元。

澳投公司屬下中醫藥科技產業園 (資料圖片澳投公司網站)

明年向澳投公司注資1.36億 李批未見政府清晰交待

針對澳投公司種種被揭發的問題,直選議員李靜儀批評無論該公司或政府仍未清晰交待處理方向但明年打算再注資1.36億。又指,政府己投放100億但仍未見封頂。

李靜儀又稱,澳投公司不是初創公司,無理由長達近十年都仍需要政府注資才能運作。「啱啱成立時資金唔夠係好夠,要俾番啲時間佢,咁佢都成立咗十年啦。⋯⋯(該公司/政府)有否預期可以自負盈虧?或一直都要(政府)注資?去到幾時佢需要自己營運?呢啲都需要去交待。新一屆政府有講話要檢視澳投嘅投資策略,究竟有冇調整呢?我覺得(這些問題)政府需要詳細說明並向同社會交待。」

她又認為公司首要向要政府清晰交待目前狀況,政府則必須對公眾說明如何調整該公司的發展方向。「政府對於注唔注資、如何調整等等都向公眾說明,但係似乎(至今)都無啦。」

公共資本企業決策時或缺嚴謹 須以法律建立準則

李靜儀表示,無論針對澳投公司或機場管理公司的審計報告,同樣揭示當中涉及管理層在決策方向或缺嚴謹。社會對公共資本企業存在不少疑問,包括如何確保投資決定或公帑的投入是嚴謹、不斷地虧損底下公共資本企業管理層可需負責任以及政府如何揀這些企業管理層。若與航空有關公共資金企業,但政府選一個沒有對口知識代表,「咁佢究竟履行緊咩責任呢?或產生到咩嘅效益呢?以往對派駐人員嘅權責要求、專業要求、能力等似乎未有好清晰嘅準則」。

她認為,公產辦設立後公共資金企業在資訊上透明度有提高,社會可以知道該等企業的組成架構及報表等。「透過公產辦嘅平台正正可以睇番究竟有幾多共公資本企業,佢哋嘅據位人啦,佢嘅章程係點呀、目標係點呀,甚至乎係佢哋一啲財務嘅情況。」又指,目前仍未專門法律規範公共資金企業,只能按澳門現時營運普通一間公司所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去處理。「而家嘅做法係話比如何營運輕軌或澳投公司要發展一個項目,就成立呢間公司。當係一間普通嘅公司⋯⋯跟澳門相關的法律去運作呢一間公司。」李靜儀認為,這些企業用的是公帑,必須謹慎使用及用得其所。外地及內地一些地方對共公資金企業都有基本規範要求,澳門亦有需要設立。

目前,在公產室的網站只見公共資本產業部份資料。李靜儀表示明白該辦公室受限於成立的法律規定。沒有賦予實際權限去管到這些企業,需要透過法律規範讓其具備相關能力。「希望佢第一步係檢視現有的相關審計報告,公產辦應透過審計報告指出的狀況,要檢視這些問題係單一公司獨有或普遍存在,佢係需要總結出一些問題出嚟,將來變成正式規範或法律規定。」又指,公產辦必須朝住制定法律規範、監察機制供政府去推行以確保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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