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就某貴賓廳向其一賭客追討一百九十萬港元泥碼上訴案件作出判決。中院判決指,原告和被告之間訂立了一項博彩借貸合同,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與幸運博彩相關的債務,除有特別法規定外,均非屬於法定債務,只產生自然債務。在本案中,被告可自願履行該自然債務,但原告不得強制其履行該債務。
案件指出,在2010年,原告與A公司(博彩轉承批人)與簽訂了博彩中介人合同,故原告在其娛樂場內經營名稱為「B Club」的貴賓廳,進行博彩推廣及信貸業務。在經營期間,原告曾多次向賭客提供信貸。被告是一名賭客,其向「B Club」借取了相當於五百萬港元及一百萬港元的泥碼進行賭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該等泥碼。其後,被告將四百一十萬港元的總額返還給「B Club」,此後,被告再也沒有向原告返還任何金額。原告針對被告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博彩信貸許可合同無效及信貸的法律行為無效為由判處被告向原告返還歸「B Club」所有的價值一百九十萬港元的泥碼。初級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並判處被告向原告返還歸「B Club」所有的價值一百九十萬港元的泥碼。
中院在其判詞中指出,在本案中,已經證實貸與人未獲法律許可作出博彩借貸。這與原審法院所持的見解相反,中院認為「該博彩借貸既不屬於在法律上為不能或違反法律,也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又指,未獲法律許可的人士所作的博彩借貸,不產生法定債務,僅構成一項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的自然債務。也就是說,在本案中,被告可自願履行該自然債務,但原告不得強制其履行該債務。故廢止被上訴的決定,駁回針對被告的請求。
參閱中級法院第1239/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