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餵飼流浪動物不違法

市政署早前稱,長期飼流浪動物本質與放養動物無異,相關人士有機會被控遺棄動物罪,有關言論一度引起爭議,被坊間批評本末倒置。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隨後表示,對上述法律觀點有所保留,要求市政署作進一步研究。

市政署今日發新聞稿表示,經過進一步的法律分析後,市政署認為愛護動物人士餵飼流浪狗,不會因此成為飼主,不會根據《動物保護法》有關禁止遺棄動物的規定做出處罰。但是,基於安全及衛生考慮,希望市民避免餵食流浪動物。

市政署又稱,將透過宣傳教育及執法工作,提高社會各界對愛護動物、飼主義務及動物疫病防控等意識,倡導零棄養、不放養、盡早為動物絕育等觀念,促進飼主責任制度的落實,希望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今後將加強與動保團體的溝通和合作,共同推廣以領養代替購買,推動社會愛護動物。對於動保團體強烈要求重啟「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計劃」(簡稱︰TNR計劃),市政署則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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