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三批地失效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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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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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9月4日 11:11

終審法院昨(3)出新聞稿指其於2020年7月10日、22日和31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三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判決書己上載終院的網站,但暫得葡文。

三塊土地合共24,529平方米,分別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BT7地段,面積為3,911平方米;另一塊是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L地段,面積為17,243平方米;最後的也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F地段,面積為3,375平方米。

氹仔BT7地段

就氹仔新城市中心BT7地段,根據第10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該地段計劃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層地庫及其 上兩幢分別為22層及8層高塔樓組成,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承批人,即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故宣告批給失效,而且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

政府在於1990公佈該土地的首個批給合同批示,於1995該批給合同作了修改,政府並作了批示。終審判詞指,土地的利用期限為36個月,自修改批給合同的批示公布之日即1995年11月15日起計至1998年11月14日屆滿。故「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但承批人不滿決定該批示並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於2019年11月21日作判決駁回上訴。

石排灣工業區SL地段

至於位於石排灣工業區SL地段,據1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顯示,該地段的土地是於1989年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批給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Pedreira Limitada,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座作切割及拋光石頭用途的綜合體,並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其土地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5年12月6日屆滿。該批示又指,「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故有關土地應收回將納入國家私產,而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行政長官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不滿該批示,故提出上訴。有關該案件,終院判詞指,中級法院於2019年11月28日駁回上訴。因其不服該判決,承批人審院提起上訴。

石排灣工業區SF地段

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F地段也因為沒有在25年的有效租賃期內被利用,該土段有效期至2015年11月8日屆滿,故行政長官2016年12月15日 出批示公佈批給失效。根據第57/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SF地段土地計劃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8層作工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其地面層用作不銹鋼架生產工業,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終院判詞指,承批人劉祿源不滿行政長官批地失效批示,故作出申訴。中級法案於2019年11月7日發佈的判決, 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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