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電影發展至今一百多年,臺灣是其中主要的產業基地,而已舉辦42屆的「金穗影展」幾乎是每位臺灣影人心中想要獲得被認可的影展,曾扶植了非常多知名導演。
這天,畢業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學系的三位澳門導演因「戀愛電影館」營運判給一事邀請了「金穗」策展人胡延凱分享臺灣政府是如何處理藝術文化相關標案,以及對「戀愛電影館」更換新經營公司的看法,剛好筆者身處臺北,有幸參與其中。
台灣: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與澳門不少觀眾一樣,對於「戀愛電影館」經營公司被換任一事,胡延凱坦言感到很訝異。「萬萬沒有想到『拍板』會得不到經營權,而且中標公司是用『最低價格』來取得資格,再來就是根據報道上看來,那家公司幾乎大家都不熟悉也不認識,這樣會引起嘩然,畢竟『拍板』已經被大眾認定是電影館很重要的負責單位。我相信過去三年如果沒有他們首當其衝作為第一間營運公司,搞不好『戀愛電影館』不會像現在這麼成功,加上『拍板』辛苦做出來的三年成績非常亮眼,沒有人敢說不是。本來還期待會再接再厲有後續的合作,過去臺灣和澳門很難得才連結在一起有各樣的交流機會,我相信明年跟『戀愛電影館』的合作機率一定不大,雖然單方面跟『影像新勢力』邀片還是有別的管道,但臺灣就沒辦法前往澳門交流了,感到很可惜。」
對於標書的評核規則,胡延凱表示,像「戀愛電影館」這種影視藝文標案來說,在臺灣是不可能把價格定為一個重要的評分準則,因為這樣會導致投標廠商惡意降低價格來搶得中標權,無疑是對整個藝文或影視活動造成很大的損傷和損失,會有無法預期的要命效果。
而據他了解,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狀況,臺灣通常會採取「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作標案原則,採序位法,由出席委員評審「序位和」(以名次去排列優先選擇)為第一最符合需要者,若「序位和」相同,則以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中的工作項目及內容之規劃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第一最符合需要者,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以及,訂定有「底價」之決標方式(上限金額),如果在廠商編列的預算發現超過底價,廠商會在最後加一行話:願以專案優惠價承接,以示符合該案底價原則。以「金穗獎」標案為例,評審項目及配分是:工作項目及內容之規劃(佔30%)、執行能力(含投標廠商簡介、承辦相關活動經驗及本案執行能力)之規劃(佔30%)、經費配置之整體性與合理性(佔20%)、工作進度時程表之規劃(佔15% )、簡報及答詢(佔5%)。
可見,光是項目內容和廠商能力就佔了60%——正是向社會宣告「項目內容」及「能力」是最重要的評審指標。而經費配置只佔20%,但反觀「戀愛電影館」的招標評分比例中,價格就佔40%,而且臺灣會參考實際操作上的合理性,不會只看經費編得高或低,同時,開出的價碼也要合乎市場價格。
尊重專業靈活處理 避免官僚扼殺發展
胡延凱又指,評審團挑選方面,臺灣通常會以100萬(臺幣)以上和以下作為劃分線,100萬以下的會以政府轄下對應單位所開出,像是「國家電影中心」(TIF)的標案,會有一份與其相關專業的建議名單,由電影中心的長官去勾選出,全部需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和有一定等級的人士作為是次標案的評審委員。
至於100萬以上的標案,有三分之一是政府內部懂採購法律規章的專業人士,而三分之二來自外部符合標案相關背景的專業人士,在政府的採購網站裡會公開合適的外部評審委員的名單。假如有資料庫以外更合適的人士,只要把對方的專業背景列明出來,最後還是能被長官所勾選的,是很有彈性的操作,但無論是100萬(臺幣)以上或以下,標案的評審委員都必須過半數為相關專業背景。
另外,雖然標案預算是固定的,但臺灣的文化採購政策預留了足夠的彈性,即使每一年遇到的狀況不同,都會有其他的應對機制;臺灣文化部本身會有一項「特別預算」,就文化部各個單位要辦活動的一些特殊性去配給。若預算不足,可以去提報,再核定「特別預算」可以給哪些單位。胡延凱以第40屆「金穗」為例:「那年不知道甚麼原因被政府刪減了一些請項,但理論上,第40屆是慶事,需要擴大舉辦。我們向文化部影視局反映這問題,最後基於合理需求而爭取到特權。」
台灣的做法 澳門可否借鏡?
由此觀之,不難發現澳門與台灣對於文化採購的做法有不少相異之處。例如台灣會公開合適的評審名單,且評團大多數是專業人士,透明度甚高;但在澳門,公眾並不清楚評審的背景與專業。同時,澳門「戀愛電影館」的標案沒有列明上下限,也並非採取以價格合理使用為評核原則。顯然,沒有上限對於想要為澳門文化發展多做實事的公司來說並不公平,因為假如想要開出比標書最低要求還要多的項目時,在標書以「價格取向」為最高評分標準下反而是扣分,這無疑是政府以節省預算開支為藉口的一大問題,並沒有鼓勵積極和有理想的經營單位,而助長了「多做多錯,少做為妙」的風氣。
近年臺灣電影的藝術發展有目共睹。而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以實際行動向公眾顯示出其對文化工作者的尊重。例如2019年臺灣《文化基本法》就獲三讀通過,政府也開始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及「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改善藝文採購環境。成熟的文化氛圍,影像製作自由與機會,加上市場發行及政府尊重文化的資助制度⋯⋯這些並非天掉下來的賞賜,而是需要政府謙虛聆聽民意,與業界、公眾一同建立出合適澳門的制度,也由此,澳門的藝術才有機會成長,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