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規定社會房屋承租人如在續期前收入及總資產超出上限一倍,須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約的短期合同。此外,社會房屋的申請方法亦將恆常化,規定房屋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發出申請編號,再進行資格審查,依分數進行分配,行政法規將與《社屋法》一同於2020年8月20日生效。
草案建議社會房屋租賃期為五年,如承租人及其家團在辦理續期之日每月總收入及資產未超出上限一倍,可再續期五年。如超出上限一倍,承租人須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內不超出上限,承租人可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
同時,草案亦修訂了社會房屋的申請和分配制度,申請人提交申請後,房屋局須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發出申請編號後再進行資格審查。其後,房屋局將對合符資格的申請者作評分,並按分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至於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申請社會房屋並列入確認名單的候選人,將被優先排列進行評分及申請。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現時仍未獲甄選的申請家團有2,600個,當局將先優先處理此類申請,再開放恆常性申請。山禮度亦表示現階段有12,000個租戶需要續約,認為草案建議的租賃期五年合理。目前有約九成租戶免租,其中超過收入上限的約有900人,超過上限一倍的約有2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