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維持不批准南灣湖12幅土地延期及換地

(資料圖片)

南灣湖 C、D區 12幅土地各承批人,此前向政府提出土地延期及換地的申請,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10日作出不批准的批示,理由是土地的臨時批租期已屆滿,亦不符合豁免公開招標重新批給及換地的條件。眾承批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駁回有關上訴,維持行政長官決定。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按照土地法,土地臨時批租期屆滿不得續期,各上訴人提出的重新批給土地及換地亦不符合土地法相關規定;工務局雖然曾批准承批人的新方案,但不構成承認在合同以外發展土地的權利;由於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屬強制性,也不可能涉及濫權。合議庭又指,本案不涉及《基本法》第6條所指的私有財產權,不存在眾上訴人所指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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