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若辦學實體停辦學校 教青局將有預案 學生不會無書讀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第廿九條中當學校在運作期間突然出現暫停運作的情況,當局會如何處理?委員會尤其著重於第廿九條的第三款條文,條文建議「暫時行政介入的期間,教青局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學生的利益。」當中存在數個可能性,包括暫時維持辦學、委託第三者介入等。

有委員質疑,當學校所在的物業並非由辦學實體持有,而是向第三方租賃時,會如何處理?政府解釋雖然本澳未試過有學校突然停辦,但過往曾有過一至兩間學校,在學期完結前一段長時間開始作停辦的準備。

政府亦指,即使辦學實體因為缺乏資金而停辦學校,而物業的業主亦決定終止租賃時,政府有預案安排學生到其他學校插班。他引述政府解釋指,現時全澳約有2,500個班,每個班最多可以容納35名學生,而現時每班則僅有28人,代表現時仍然有約17,500個學位的容量。而委員會亦接受政府解釋,因相關預案可避免受停辦影響的學生「無書讀」。

另外,委員會亦討論到有關「保存措施」的條文,若學校被當局處罰,在作出最後決定前,教青局可以終止學校運作,關閉學校,並加上封條。但委員普遍質疑當局為何要用「封條」這麼嚴厲的措施?政府經研究後,認為關閉學校的做法不像查封非法旅館的情況,因非法旅館較為隱蔽,即使經公告後,社會亦未必得知大廈的所在地。但關閉學校的做法比較「大件事」,亦為社會知道,學校無可能在被封期間繼續營業,故將會刪除有關封條的條文。

至於在罰款方面,陳澤武指,法案第十七條有關校董會成員報酬及支出不納入學校開支中,政府解釋,過往曾有退休校長在校董會任職,並收取高薪酬,倘若將報酬納入學校開支中並不公平,認為應由辦學實體支付相關報酬,但召開校董會所造成的車馬費、茶點費用則可由學校負責支出。

他亦指,法案建議,當學校校董會或學校本身的機關違反了本法案中的違法行為,相關罰款將由辦學實體支付。但政府研究後發現,不少辦學實體都是非牟利團體如教會等,當罰款額最重可到50至100萬時,辦學實體將會無法支付罰款,只能由學校支付。而政府修改後的條文,則辦學實體所犯的錯,當局將會處罰辦學實體;若是學校執行職務時所犯的錯就罰學校。

有委員質疑,學校有錯罰學校的做法存在「左袋罰落右袋」的情況,因為政府資助學校,處罰又由政府收取。政府解釋的確會存在這種情況,但處罰的方式存在阻嚇作用,因被罰的學校或會影響其所收取的資助,如學校冀申請教育發展基金的資助,為校舍進行裝修等工程,教發基金或會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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