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基會2018年資助額飆升至22.22億元 遲交報告者眾 卻無依法處罰

審計署今日連續公佈4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針對審計署從1999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間共10份審計報告進行後續跟進。其中,審計署針對2012年6月公佈的《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跟進報告中指出,澳門基金會每年向社團發放的資助從2012年的8.55億元,飆升至2018年的22.22億元,上升幅度顯著。但澳基會針對2012年審計報告揭發的問題所作的改善情況未如理想。

報告指,澳基會於2014年加入的聽證程序並不完善,令其工作人員在執行上具有自由裁量空間。澳基會在2015年至2018年間,每年有2成受資助者沒有按期提交活動報告,4年的逾期個案高達788宗,佔4年間批准的資助宗數約2成2,涉及金額達到20.91億元。當中有67宗逾期超過120日仍未提交,最長的個案更超過2年。

圖二:逾期未提交報告的追收及處罰程序

縱使逾期提交報告的日數顯著,但澳基會在這4年間僅展開過2次聽證程序,且沒有任何逾期交報告的受資助者被處罰,更持續地向這些受資助者批出新資助及發出已批的資助款項,明顯違反《資助審批內部條例》中「機構或個人將被列入凍結名單,自資助被終止日起2年內,基金會不受理該等機構或個人的其他資助申請」條文,令條文中的跟進及處罰機制形同虛設。

審計署強調,《資助審批內部條例》要求受資助者按時提交活動報告,是為監督有關活動的舉行情況所發放的資助款是否按照原先申請目的運用,以及是否有餘款退回。活動報告是監督環節的基礎文件,若澳基金會未能確保受資助者及時提交報告,根本無法掌握資助款的運用情況,亦無法履行其監督的職責。澳基會合作處多年來無正視逾期提交報告的嚴重性,未有展開聽證及後續處罰程序之餘,反而繼續批出新資助及發放資助款,這種做法助長部分受資助者將逾期提交報告變成常態。

審計署亦指,雖然處理大項資助的合作處於2018年6月加入不發放新項目第二期資助款的限制,但這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作用,若逾期未提交報告者獲批的新項目是以一期方式發放,變相不受上述限制所約束,仍獲發全額資助款。這種做法難以促使受資助者按規定及時交報告,措施顯然無效,有關審計發現的改善情況並不理想。

受資助者交專業財務報告配合度低 4年僅6至12%

另一方面,今次審計報告跟進了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和監督。審計署指,澳基會於2012年6月回應審計報告時提及,只有嚴格的審計才能保證受資助者提交報告的真實性。但在今次跟進時,澳基會卻指仍在研究制定相關審計標準,故從2012年6月報告公佈時至2019年8月,仍無聘請核數師對受資助活動的帳目進行審計。而澳基會指將會以鼓勵大額資助者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及抽查獲小額資助者的收支單據。

但是審計署發現,從2015至2018年間,獲資助50萬元以上的受資助者,曾提交專業財務報告的配合程度低,4年間澳基會批出的資助宗數有701宗,但提交報告總數只有68宗,按年比率約6至12%。而68宗專業財務報告的形式多種多樣,包含代編服務、商定程序服務、含高水平審計保證的審計服務等,其中這4年間以含高水平審計保證的審計服務形式製作的報告只有11宗,僅佔701宗受資助個案的1.6%。

而在分析財務報行情況報告方面,負責跟進大額資助的合作處在查核收入與開支所安排的工作,存在審查比率低而且不全面的問題,更遠遠達不到嚴格審計的效果。審計報告指出,合作處對於「福包資助」會核對相關單據。但對於佔總資助額絕大部分的「一般資助」,合作處不會採用單據抽查方式,只會在審查活動報告過程中發現矛盾時,才會要求受資助者提供部分單據副本,以核實開支情況。

審計署提及,4年間合共701宗資助中,合作處只要求14個受資助者提供單據作檢視,當中檢視全部單據的僅佔2宗,其餘的只檢視部分單據。

圖八:於2015年至2018年由合作處檢視一般資助單據的宗數

澳基會資源來自公帑 有責任把關專款專用原則

審計署在審計意見中提及,基金會批給財政資助的資源來自公帑,故有責任對資助款是否符合專款專用原則及有否餘款退回作嚴格把關。但基金會未有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大大削弱了對大額資助的監督,鼓勵審計的做法無論在質量或數量上,均無法有效確保大額資助項目所填報財務資料的完整及真確性。

審計意見亦指,基金會自身執行的監督措施不足,難以確保大額資助項目財務資料的完整及真確性。而在外部審計工作執行情況未如理想的情況下,負責跟進大額項目的合作處所訂定的核查收資措施亦存在明顯不足。這樣只會虛耗公帑補助的費用,而無達到審計的目的,存在較大的監督風險。

澳基會回應逾期長未交報告者只佔極少數 審計批:不應視問題已改善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中引述澳基會書面回應指,2015至2018年數據可見,及時提交報告者和逾期未超30日者達到9成2,嚴重不履行承諾者只是極少數,故認為履行提交報告的情況已有很大改觀。但審計署反批,基金會將「逾期未超30日」與「及時提交報告者」一起統計,從而得出9成多受資助者已配合澳基會工作,其計算方式及判斷並不恰當。基於善用公帑的原則,基金會應逐項檢視相關問題,不應該視有關問題已大為改善。

審計署強調,澳基會對於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及監督仍存在明顯不足,導致未能適時取得報告及確保報告內容的完整及真確性,因此澳基會必須認真及負責任的態度加以改善,以確保每年數以十億元計的資助款項得到妥善的監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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