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四歲兒子為討扶養費告父親敗訴 官︰畢業不工作因不願從低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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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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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1月14日 19:19

24歲兒子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按月支付扶養費,直至完成碩士課程,兒子被判敗訴,之後上訴至中級法院再被判敗訴。中院補充強調,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工作,選擇繼續修讀碩士課程,並不是因為他學歷不夠,而是因為他不想從低做起。但此時其父親已經沒有繼續承擔其開支的義務。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指出,根據民法典,如子女成年仍未完成學業或專業培訓,父母仍須在合理限度內承擔子女生活及教育開支,法庭認為,學業或專業培訓是指獲得知識,能夠從事某項職業,成為獨立主體的過程。一般而言,學士學位或本碩連讀學位已足以進入勞動市場,碩士和博士課程已不屬於民法典有關規定的範疇。

而原告出生於1992年,在其於2016年完成大學本科課程時已經年滿24歲。原告取得了學士學位,已經可以從事某項職業。如果此時再要求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繼續承擔他取得更高學歷的開支,那將是違背《民法典》第1735條的立法精神的。基於此,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正確的,並補充強調,在本案中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工作而是選擇繼續修讀碩士課程,並不是因為他學歷不夠,而是因為他不想從低做起。但此時其父親已經沒有繼續承擔其開支的義務。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282/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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