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搜索電腦可事後追認 有權私自打開他人電腦?委員促解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所修改及新增的條文和罪行都有表述不清的情況,未來會要求政府補充及澄清。其中在法案第16條有關特別措施中,委員會認為,現行法律僅容許搜索部分電腦系統,而法案將進入及搜索電腦系統的範圍擴大至系統的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內,委員會促請政府解釋實際執行時的流程圖。

法案第16條亦建議提取資料需要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法官命令,如涉及重大法益所構成的危險下,刑事警察機關可先行搜索,並在72小時內向司法當局作出追認。多名傳媒質疑此舉是否賦予警方有權私自打開他人的電腦系統進行搜索?此條文又是否會變成針對傳媒的另一工具?何潤生表示,現階段無法作答,將要求政府解釋,包括在取得司法當局搜查令前,警方有沒有能力要求他人必須打開電腦系統及取得其資料的密碼。

另外法案第12條建議將原來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及其他公共實體的表述以「關鍵設施營運者」代替,何潤生引述委員會意見指,現行法律僅包含公共營運者,但是《網安法》中針對的「關鍵設施營運者」則是包含公共及私人營運者,會要求政府解釋及澄清其立法原意。

《網絡安全法》將於12月份生效,而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建議於12月22日生效。被問及有否足夠時間去通過法案?何潤生指會加快審議進度,若時間不足亦會向政府要求延後法案的生效時間。

何潤生亦指,委員會將向律師公會發信,徵求有關《打擊電腦犯罪法》的意見。他稱2009年立法會就上述法律進行立法時,亦曾向律師公會徵求意見,但公會當時未有回覆,現時未知公會會否就修法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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