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娜大廈無償批地轉有償獲准

過往澳葡政府批出過不少「無償批地」予慈善組織,作公益慈善及社會服務之用。而2013年立法會通過、2014年正式生效的新《土地法》就處理了這個歷史問題,「無償批地」僅可授予公法人、行政公益法人及獲法律認可的宗教信仰團體,而慈善組織則被排除在外。特區《公報》今日刊登3份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其中1份屬於殷皇子大馬路與約翰四世大馬路交界的莉娜大廈,據第41/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內容指,行政長官批准將莉娜大廈所在地段的批給由無償轉換為有償的申請。

該批示指,土地承批人澳門仁慈堂於2015年2月3日請求根據新《土地法》第217條規定,將土地的批給由無償轉為有償。對於過去作出的無償批給,根據該條條文規定,承批人可於新《土地法》生效後一年內行使將無償批給轉換為有償的權利。而行政長官於2019年7月30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意見書作出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員會意見書的建議,批准將土地的批給由無償轉換為有償的申請。

按照新的批地合同,莉娜大廈地段將會用作保留一幢樓高13層的樓宇,當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為3,576平方米,而商業部分則為416平方米。若承批人要將土地重新利用(拆卸重建),就需要支付溢價金。承批人亦需要繳付土地的利用權價金42萬元,每年地租為1,050元。另外,若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部分或全部移轉,須先獲政府許可,否則無效。而受移人因移轉而須向政府一次性全數繳付1.4億元的合同溢價金。

另外,《公報》亦刊登了兩幅涉及修改土地批給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其中在第40/2019號批示中,土地承批人同善堂申請將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通商新街37及39號的地段合併,並共同重新利用興建一幢樓高7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當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為713平方米,商業部分則為94平方米,土地利用期為42個月。而同善堂亦須向特區繳付534萬元溢價金。

而在39/2019號批示中,承批人金德隆有限公司申請將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木鐸街16及18號的土地合併,以共同重新利用興建一幢樓高4層,其中一層為地庫,作商業用途的樓宇。地段的利用期為36個月,溢價金為605萬元,分兩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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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35U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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