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9個不動產項目將列入文物清單

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9個不動產項目列入「文物清單」,當中建議評定的紀念物包括沙梨頭更館、連勝巷先鋒廟、高園街35號的聖保祿學院遺址;建議評定的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有東望洋斜巷6號房屋、得勝馬路30號房屋、龍嵩正街45至47號穆薩家族房屋;建議評定的場所包括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原沙欄仔街市舊址及嘉模墟(原氹仔市政街市舊址)。

另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動物防疫法》法律草案,建議透過立法規範動物防疫制度。草案建議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負責人及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24小時內向市政署作具名申報,如在非辦公時間內則可向治安警作出申報,以及將相關動物或其屍體留置於適當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並應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和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

法案亦建議,市政署在證實或有跡象顯示有動物屍體存在導致動物疫病發生或傳播的情況下,可採取措施,如消毒曾運送感染或懷疑感染疫病動物的運輸工具,銷毀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物品及動物屍體,以及暫時限制或禁止從事與動物相關的業務。法案亦建議,特區政府應向國家及鄰近國家地區的動物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動物疫情,而為有效控制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市政署應於確定疫情後立即通知衛生局。

另外,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可宣告特區範圍內全部或部分地區為疫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又可決定成立動物疫病防控協調小組,專責協調和跟進撲滅疫病、防止疫病傳播的跨部門工作。行政長官亦可命令採取特別措施,如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疫病的動物、限制或禁止來自有疫病發生、爆發或流行的國家地區的動物進入本澳,限制或禁止售賣、使用導致疫病發生或傳播的物品。

至於在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不遵守市政署就採取動物疫病防控措施而作出的命令者處以違令罪,不遵守行政長官命令作出的特別防控措施者處以加重違令罪,如屬法人犯罪,可被科處最高240日罰金。至於發現疫病而未作申報或採取預防措施者,則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罰款5千至2萬元。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表示,法案所涉及的動物疫病包含人類以外的脊椎物動,疫病種類多達80多種,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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