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律草案,建議廢除印花稅票,改以憑單印花的方式繳納稅款,並配合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草案亦建議簡化稅收的結算及徵收程序,遵循稅收平等原則及效率原則,廢除不合時宜、徵收複雜、稅收偏低、有礙經濟交易及權利移轉的21項印花稅稅項。
法案亦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指鑑於終審法院於2016年判決商業中心業主與商業中心內商舖店主訂立的合同被定性為非典型合同,稅務當局不得按現行規定課徵租賃印花稅。法案建議對讓與任何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非典型合同課徵印花稅,稅率為合同的年度回報總金報的千分之五,與現行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相同。
而為鼓勵不動產租賃合同雙方採用仲裁制度解決爭議,以減輕法院的負擔,法案建議如租賃合同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任何由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另外為增加納稅人或須履行稅務義務者的違法成本,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法案建議對不履行稅務義務者,科應繳稅款等值至10倍的罰款,且不少於1千元;對阻礙稅務監察工作者,科1千至2萬元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而法案亦新增納稅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故意協助納稅人不結算、作出稅款低於應付稅款的結算的人,須對罰款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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