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警暴集會上訴 終院判發起人敗訴 周庭希:對結果不感意外

早前有市民擬於9月18日、27日及10月4日分別在塔石廣場及友誼廣場舉行集會,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治安警隨後禁止相關集會的舉行。而發起人則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昨日作出判決,判處2名集會發起人敗訴,維持治安警察局不容許集會的決定。

其中一名集會發起人周庭希回應判決時表示,雖然有不少本澳居民對於判決感到十分憤慨,但他則對判決不感意外,認為今次的判決正正反映出中國在20至30年前準備接收本澳時,已將值得他們信任的人安插進本澳的政治及司法系統當中,而這些人則在這個關鍵時候發揮其應有功能。他亦指,過往鮮少看到終院的判決會出現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但今次則非常罕見,終院葡籍法官利馬在判決中投下了反對票。利馬在判決書中指:「即便擬進行示威之目的為對香港警察機關近期行動的指責,從集會法第2條規定之效力上看,也不構成目的違反法律。」

周庭希亦指,今次集會主題的本質是有關於「法律責任」,「好難想像到終院會去判一個關於法律責任嘅集會係非法嘅,呢個係非常有問題。尤其集會主題關係到禁止酷刑,其實對於酷刑嘅禁止,係國際法中有非常高嘅位階,亦絕對無例外情況,甚至高於對生命權嘅保障。禁止酷刑亦唔取決於一個國家或地區有無簽公約,而係國際法下強制實施,所以今次集會嘅主題係非常高層次。」

他憂慮,若終院認為今次集會的主題因牽涉到香港的情況而變成「非法」,明顯地本澳司法機構與西方主流學術上關於國際法的理解是相違背的,「今次嘅判決產生咗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澳門法院係呢啲關鍵嘅政治時候,已不會再根據已確立嘅法律學說及法律原則去做事。」

終院拖延公佈判決書內容 要求確認發起人身份

終審法院在昨日早上就已對今次上訴作出判決,但等到晚上10點左右才在網上公佈判決書內容。周庭希指出,按照過往經驗,在接到法院電話通知有判決時,就已能在網上看到判決結果。但今次終院卻要求發起人親身前往法院簽判決書,而他與另一名發起人均因工作關係未能即時前往。他亦問法院為何不透過網頁公佈判決結果,但法院職員則指這非他們能控制的情況。直到晚上法院才公佈判決書內容,他形容這是極不尋常的情況。

周庭希亦指,除了終院拖延公佈判決書外,今次的上訴亦有另一個不尋常的情況。他指出,訴訟文書是可以透過傳真或郵遞向法院提交的,而在今次上訴中,由於他與另一名發起人都身處外地,故此在簽署上訴文件後再透過速遞及傳真的方式送到法院。但期後他們就收到法院來電,要求他們親身到法院確認身份,「呢個舉動令我哋感覺到,法院今次嘅做法明顯偏離咗過往遞交訴訟文書的形式,但最終我哋都親身去法院進行所謂身份確認手續。雖然我唔能夠判斷上述兩個情況係法院有意咁做,但種種嘅跡象都表明,法院嘅做法係十分古怪。」

周庭希:終院賦權警方就集會主題作政治審查

繼819噴水池默站後,治安警再以集會主題為由不容許集會。周庭希表明,今次判決等同終院間接將為集會主題作「政治審查」的權力賦予治安警察局,而治安警將可以利用某些事項未能得到有權限或司法機關的證實為由來禁止舉辦集會,「治安警提到,現時未有香港機關認定有酷刑發生,故此唔可以舉行集會要求香港警察不要施行構成酷刑嘅武力。呢個好明顯係一個政治審查嘅行為。終院若果認定警方有這個權力的話,就會令到本澳的集會主題的自由正式終結。」

「就好似要發起一個平反六四嘅集會咁,警方亦可以按照相同邏輯,引用前國務院發言人袁木的一番說話『天安門沒有死一個人』,亦無中國正式機關確認過六四死咗幾多人或有無屠殺嘅情況為由,嚟禁止集會。我相信呢個邏輯係將來會有更多情況下被濫用,亦預期澳門居民嘅集會及言論自由將有較大程度嘅收緊。呢個判決係十分危險,甚至係開咗一道門,我十分憂慮未來警方將會點樣濫用呢個政治審查嘅權力。」

反警暴集會上訴 終院晚上公佈判決
裁定發起人敗訴 法官利馬持不同意見
http://bit.ly/2nYVq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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