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警方以政治正確凌駕法律 憂「他朝君體也相同」

2019 香港抗議修訂《逃犯條例》 2019-08-24 默站都唔畀?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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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8月24日 16:16

對於警方利用《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不容許8月19日晚的默站行動。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雖然本澳的集會預告方式是兩岸四地之中最寬鬆的,但是自去年7月政府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將權力從民署(今市政署)移交予治安警察局後,首次出現當局不容許集會的情況,反映出修法時社會質疑的「擴權」已經發生,「治安警察局局長可以單憑己意,不容許集會,原先這個權力是民署管委會主席的,政府將此權力移交予治安警,這難道不是擴權嗎?」

蘇嘉豪指出,從集會法的立法原意來看,立法者當時是將集會遊行定義為一項需要佔用公共地方的公眾活動,故此在立法之初,就將處理集會的權力交由市政部門負責。而去年的修法,將權力交予警方,令人質疑當局對於集會遊行的取態,已從佔用公共地方變成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此舉令到政府對集會遊行的態度有所轉變,「所以當時我不同意政府以行政部門職能調整為藉口,將如此重要的決定交予警方。這是本澳法律對於權利保護的傳統,可惜去年這項傳統已被衝破。」

對於治安警以集會表達對違法行為的支持為由來不容許默站集會,蘇嘉豪反駁,警方對於集會主題的喜惡是一回事,集會本身能否依法舉行是另一回事,「我更著眼於後者,因為對主題的喜惡,一百個人可能有一百種看法。一個合法預告的集會,主題旨在抗議某些群體如香港警察過度武力,其實過度武力在全世界都受到質疑,即使不批評或指控,都是受到質疑,警隊都需要接受紀律或刑事調查,某程度上疑或批評懷疑違法的行為,是很難一下子跳脫到支持違法行為。」

「我覺得今次警方在部分公眾的政治壓力下,作了一個艱難的決定,就是以政治正確來凌駕法律。我好擔心,當今日社會拍手掌歡迎一個有爭議的集會禁令時,他日我們去維權,爭取權益表達訴求時,會否他朝君體也相同?雖然有人會覺得澳門很太平,但無人知明天會發生什麼事。正如有人的家好地地,為何突然會爆樁?被迫出來佔街抗議,這是我十分擔心的。」

蘇嘉豪亦認為,今次事件已不是單純集會主題的問題,而是如何善待不同政見,提升公民社會的質素、素養的問題。他亦指,《集會法》第2條明確規定,在不妨礙批評權的情況下,不容許旨在違反法律的集會,「我想回歸後沒有一個合法預告的集會遊行,是超出了批評權,亦無試過有市民公然發起一個擺明要違法的集會示威,包括這一個。很明顯地這是權利的問題。」

他指出,以集會遊行等體制外的方式來爭取訴求,是因為市民的聲音得不到體制內的重視,只有以體制外的方式去做,「如果用這樣的概念去看,每一個集會遊行都人人得而誅之,因為坦白講,其他例子無論是海一居、動保法、賭場權益、家庭團聚、離補法都好,雖然有兩三萬人,但都是少數。我相信有許多人都不同意集會遊行,是否又可以提出這件事,要求警方去禁制這些集會遊行?無限擴張演繹,然後禁制一個和平示威的權。」

「我自己觀察,當日的集會並沒有鼓吹違法,反而是有其他政見的人揚言、暗示會做一些有違法律的事,這個時候政府的責任肯定是要保護合法和平示威的人,因為法律上有反示威的規定,這是政府要做的事,而非有人來反示威,就將合法的示威禁制,這是本末倒置的情況。」

蘇嘉豪亦期望發起人可以重新考慮上訴,「當然最終做不做,我都尊重他們的決定,但若能善用集會法對於警方不合理的限制,是可以不用請律師,八日內向終院上訴,48小時內法院要傳召治安警察局局長作證,五日內有結果,其實這本身是一個良善的法律修改,相對香港也是完善,香港要到上訴委員會,但這也是特首委任的人去做,而非司法機構。我們手上有許多前人留下來好的法律,有這麼多對遊行保障這麼好的東西,來到我們的手上,我們應珍而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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