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的公共服務判給制度一直為人垢病,縱使審計署及廉政公署多次就上述問題進行批評,但各部門仍然是「意見接受,工作照舊」。直選議員區錦新在其書面質詢中指出,他近期收到投訴,指文化局為其屬下各個部門購買的保安服務,因為金額往往過千萬,所以過去一直以來都透過公開招標來批給相關服務。但今年據文化局向外宣稱,因為「改制」,所以文化局的保安服務就不再進行公開招標,而是以電腦抽簽抽出若干家公司邀請來參與投標。
他指,根據第 122/84/M 號法令第七條二款的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第七條二款a至g項)獲上級審議證實免除公開招標比公開招標對本地區更有利而批准者,確實可免除公開招標。而所謂電腦抽簽,誰都知道,電腦只要事先打入指令,其所謂抽簽基本上是要誰中誰就中。在這種暗箱操作下,原來一直提供此項服務的保安公司竟連被邀請落標的機會也沒有。「到底,這種隨意且不按法律規定免除公開招標的行為,是否已成澳門官場的風土病,藥石無靈?」
區錦新質詢當局,所謂「改制」有何法律依據?是否一個部門的內部「改制」就可連法規也不必遵守,就可將價值超過一千萬的保安服務以免除公開招標方式批出,到底原因是基於第 122/84/M 號法令第七條二款的a至g項的哪一項?而根據同款條文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部門是可以在經過上級審議證實免除公開招標更有利於本地區,而作出批准者,方可免除公開招標。請問文化局的上級,即社會文化司司長是否批准此項涉及超過一千萬的取得服務可以免除公開招標而作出批給?
他亦問及,當局基於第 122/84/M 號法令等公共採購法制訂至今三十多年,有意作出修訂,而其主要方向是大幅度增加公開招標、有限制的招標,乃至直接批給的金額。但在如今金額較低情況下可以有違規行為,卻無法保證大幅度提高金額以後就不會有人違規。當大幅度提高金額之後的違規,會比今天的違規情況更嚴重。當局在準備修改採購法時,有否考慮如何增加監察制約,遏止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