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論壇輔助辦請內地中葡翻譯員 傳新去信廉署促查招聘合法性

直選議員高天賜早前表示,收到理工學院畢業生及政府內部翻譯人員反映,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直接從內地聘請5名翻譯員,薪酬為440點。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回覆指,對翻譯員的要求,除了要有口譯和筆譯的專業質素外,亦需熟悉內地事務。考慮論壇長期發展,有必要增聘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中葡翻譯員,並嚴格按照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法定程式招聘。

傳新澳門協會去信廉政專員張永春,質疑中葡論壇輔助辦的做法違反公務人員應優先聘用本地居民的法律規定之嫌。又指論壇辦以「增聘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中葡翻譯員以回應實際工作需求」之舉,違反《基本法》第25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的規定,變相將母語非普通話者不公平地排除在招聘之列,屬語言歧視。

協會又指,不認同論壇辦聲稱「此次招聘有特殊性」的說法,認為當局應提出客觀的衡量標準,不應以一些無法衡量的主觀感覺跳過本地招聘,而在內地直接招聘。此舉變相令本澳符合此等要求者無法得到公平入職的機會。協會促請廉署調查論壇辦是次招聘的合法性及逼切性,尤其合同年期是否一年,以及有關人員是以何種身份在澳工作,並在調查後向社會公開交代其合法性。

傳新澳門協會去信廉政專員張永春全文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廉政公署
張永春 專員 鈞鑒:

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下稱辦公室),直接聘請內地中葡翻譯人員一事,我會不認同辦公室沒有先行嘗試在澳門公開招聘中葡翻譯人員,而直接在內地招聘的做法,並認為該等做法有違反公務人員應優先聘用本地居民的法律規定之嫌,故要求 廉政公署就此個案進行合法性調查,理據如下: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條和九十九條規定的公務人員,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聘用的某些專業技術人員和初級公務人員除外。〞

本會認為,雖然容許政府可以聘用外地專業人員,但按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此等聘用必須符合〝僅在專業人員短缺或擬聘用的人員具特別才能〞、〝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而第二十一條亦規定,〝任用工作人員以滿足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的合同的期間不可超過一年。〞但辦公室至今未有解釋及說明澳門中葡翻譯人員短缺、相關聘用是否臨時性以及該期間是否不超過一年,還是屬長期永久聘用等問題,透明度極低,並不符合公眾期望。

辦公室在新聞稿指出,“考慮論壇長期發展,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原有的翻譯團隊中增聘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中葡翻譯員以回應實際工作需求。”

本會認為此舉違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因該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辦公室現以母語作為招聘主要篩選標準,變相將母語不是普通話者不公平地排除在招聘之列,屬語言歧視。

其次,辦公室想增聘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中葡翻譯員,目的是招聘人員能操標準、流利普通話,但這不代表其母語一定是普通話;況且,我國幅員廣大、民族多元,不同省份、地區之間方言不同,帶口音的普通話舉目皆是;加上澳門回歸後,政府大力推動普通話,大部分市民都已具備一定程度的普通話,年青一代的普通話能力更已大幅提升,現竟因其母言不是普通話而被辦公室拒於招聘門外,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再者,辦公室希望新招聘人員有標準、流利的普通話,可以內地官方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的類似的測試、考試成績為準,才是客觀科學之標準。

辦公室新聞稿指出:“翻譯員除口筆譯專業素質外,還需熟悉內地事務。”

本會須指出的是,熟悉內地事務對辦公室工作故然有利,但辦公室以何標準去判斷“熟悉”?辦公室到底要求人員熟悉內地哪方面的事務?何解認為澳門人就一定不熟悉內地事務?而內地人士就一定熟悉內地事務?

要知道,澳門每年均有大量學生從內地的大學畢業回澳,無論對普通話及對內地社會都有相當認識和了解,將該等學生排除在招聘門外,是不恰當的。再者,近20年來,本澳每年均有數千內地人士移居澳門,他們對內地的熟悉的程度,根本與內地人無異,因此,“以熟悉內地事務”為由被拒招聘門外,明顯不公平。

辦公室新聞稿又指出:“論壇秘書處工作對翻譯的要求並不僅僅限於日常事務的一般性翻譯,尤其是涉及與會國各方的行動綱領及各類工作計劃,對筆譯的要求較高。”

本會認為,澳門擁有400多年中葡文化交流歴史,理工學院又設中葡翻譯專業,培養了大量獲認可的中葡翻譯專才,他們的筆譯能力並没有不符合辦公室的要求,或者比內地相關專業人員低。若辦公室要聘用筆譯能力強的人員,實應以相關的考試成績作為依歸,並非主觀的判斷。

辦公室新聞稿聲稱“此次招聘有特殊性”。

本會不認同此次招聘有任何特殊性可言,雖然操標準、流利普通話、熟悉內地事務、筆譯能力較高等招聘要求並非不合理,但當局應該提出客觀的衡量標準,而不應該以一些無法衡量的主觀感覺跳過本地招聘,而在內地直接招聘!變相令本澳符合此等要求者無法得到公平入職的機會,本會認為,若在澳門本地開展了招聘程序,沒有人符合辦公室要求者,辦公室再向外招聘才是合理的做法。

基於上述理據,本會促請廉署調查辦公室是次招聘的合法性及逼切性,尤其合同年期是否一年,以及有關人員是以何種身份在澳工作,並在調查後向社會公開交待其合法性。

順頌
鈞安!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9-06-04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