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紙飛機案再判罪成 鄭明軒︰繼續上訴  

初級法院再就「掟紙飛機」案宣判,被告鄭明軒被判在2016年「暨大一億」事件中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同樣判120日罰金,但法庭考慮到鄭新增了一名家庭成員,每日罰金由原來的230元改為200元計算,合共2.4萬元,較原判的減少3,600元。

鄭明軒受訪時表示,今次的判詞與上次差不多,同樣是指他們明知故犯,故意違反警方命令,強行到到特首官邸表達訴求等等,只是罰金的金額有所不同。他說︰「法院要維護尊嚴,無理由今次的判決打倒上次。否則等於話另一被告蘇嘉豪蒙上不白之冤。」

法官張穎彤在宣判時強調,雖然今次並非以「加重違令罪」論處,但法庭已認定被告有違反警方的命令。鄭明軒認為,法院要向社會釋出信息,不聽警方命令就犯法。但「乜嘢為之合法,乜嘢為之企係到都叫做犯法。係咪警方隨意講咗就算。」他認為,法庭基本上對警方的說法照單全收,對於一些事實並沒有搞清楚。

鄭明軒表示,將會繼續上訴,一些法律問題必須要釐清。「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到底係用來保障集會示威權,還是用來讓當權者打壓集會示威呢?」他說,今次雖然可以罰款了事,但對社會長遠發展並非好事。「執法當局自認為是正義的化身,再配合法院咁樣認定的話,這是一件好危險的事。」

鄭明軒說︰「一個社會點解要容許集會示威?因為社會需要發泄,當乜都唔俾做,無渠道讓市民和政府溝通,咁即係等爆煲。到時硬碰硬的結果係點,看看鄰近香港就知道,最終會對社造成很大的傷害。」

去年5月初級法院裁定立法議員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在2016年「暨大一億」事件中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各被判處4.08萬元以及2.76萬元罰金,期後鄭明軒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今年初裁定,「掟紙飛機」案中,存在「刑法定性之變更」,但並未給予上訴人辯護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裁定案件發回初院重審,而立法議員蘇嘉豪的部分則已轉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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