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禁止一人選舉」法案被拒 蘇嘉豪上訴至大會遭否決

立法會全體會議以4票贊成,26票反對,大比數否決立法議員蘇嘉豪提出「禁止一人選舉」法案的上訴。多名議員表決聲明時表示,該法案涉及政治體制,是政府專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案。

蘇嘉豪的提案建議特首選舉中,候選人少於兩人須重新展開提名程序。立法會主席賀一誠以提出的議案涉及政治體制為由拒絕接納,蘇上訴至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亦被駁回。但蘇嘉豪認為,行政長官選舉法是由本地立法的具體選舉辦法,不涉及政治體制,他的提案內容亦沒有改變政治體制。

立法會執委會第一秘書高開賢表示,蘇的提案建議亦即具一定條件下才能開展特首選舉,關係到提名名單和提名程序,是對現行相關制度的實質改變,涉及政治體制,而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涉及治體制的事宜屬於政府專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出法案。多位議員作出表決聲明,指出相關提案不符合法律規定及議事規則。

多名議員投票後作出表決聲明。投贊成票的議員吳國昌表示,澳門政制需要改進,而回歸後,議員的提案非常困難,顯示議員的提案權倒退,應該要改進。

投反對票的議員黃顯輝表示,若按蘇嘉豪的建議修法的話,由於目前選委會委員數目是400人,在任何一名參選人必須至少獲得66名選委會委員選合提名的要求下,倘若有兩名參選人,則在邏輯上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334名選委聯合提名;倘有三名參選人,則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268名選委聯合提名,並如此類推。因此,法案如今對候選人人數下限設定為兩人,顯然實質上修改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規定,因為條文就聯合提名同一候選人的選委數目沒有設定上限,而法案建議的內容實質地限縮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規定。

投反對票的議員宋碧琪表示,若果限制不能只得1人參選,變相剝奪 1人參選權利,在無其他人參選之下無法開展行政長官選舉,違反基本法關於居民被選的權利。

同樣投對票的議員李靜儀表示,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和附件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了兩個附件中規定的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 也可以不修改。同時,亦明確了如需修改兩個產生辦法須經過的「五步曲」:1. 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報告;2.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就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決定;3. 特區政府通過社會諮詢後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該修改議案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的通過;4. 行政長官同意上述修改議案,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5.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對立法會產生辦法予以備 案。「釋法」亦明確如不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仍然適用現行規定。

她認為,本次提案確實調整提名名單和提名程序規定,尤其直接關於即附件一第五條所講及的規定,係涉及政治體制。故此,根據《基本法》和議事規則,呢方面係屬於政府專屬提案權。故她認同執行委員會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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