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暴法》於2016年生效至今,每年僅有少數個案能以家暴罪入罪,比例偏低。立法議員蘇嘉豪在口頭質詢會議上促請當局明確《家暴法》的家暴原意,認為警方接到懷疑家暴個案時,應先以家暴罪立案調查,而非只是看到有人被人打。他又質疑,一些涉及家暴的法庭判決以受害人非長期、重複受到虐待,就判定不屬家暴,「究竟是否打一巴就不算,打三巴才算?」
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回應指,《家暴法》第4條及第18條已明確親屬及家暴行為的定義,當局認為不適宜將所有家庭當中發生的衝突都納入家暴罪,因家暴屬公罪,任何人都可向警方或司法機關檢舉,因此可能會令家庭關係進一步惡化。她亦引述立法會一常會審議家暴法時的意見書指,家暴屬虐待某人的行為而非侵犯某人的行為,而反覆實施暴力亦非家暴的構成要素之一,即使是一次或非重覆實施家暴,亦可以損害到家暴罪的法益。
而司警局局長薛仲明則表示,高度關注家暴案件,自法律生效至今,當局都會首先以家暴罪立案作為基准,以免因被害人不追究而影響調查。而按照法律重罪原則規定,部分涉及家暴的嚴重個案如殺人等,都會以較重的罪名進行檢控,因家暴罪最高只能判8年徒刑,但如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則最高可判處13年徒刑。他強調,不以家暴罪立案,並不代表當局不保障家暴受害人。
另外,今年是《家暴法》3年檢討期實行的年份,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社工局已於去年中就組成專責工作小組,開展徵詢及收集各持份者對家暴法的執行意見和建議,並聯同法務部門與相關單位作深入檢視和交流,有關報告會爭取於今年10月前完成,內容將包含修法建議、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等方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