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社工專業仍未能自主,制度仍需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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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昨日(19/3)通過的《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關注組認同法案整體上是能夠確保社工具專業資格及提升服務質素,但政府沒有在法案兌現社會文化司司長和前社工局局長當初的承諾,將第二屆「社專會」的五名委員由註冊社工互選產生方法於法案中列明,使案法仍未能體現專業自主,而且有關當局多年來仍未能解決公職社工註冊的「一專兩制」問題,因此,對於這個未能完整接納前線社工主流意見的制度,本關注組表示失望和遺憾。
  
另外,關注組亦特別關注法案中存在的問題,包括:

1.​由於「社專會」未能實現過半數委員由註冊社工互選產生,加上法案沒有對「社專會」進行紀律程序的委員組成作出原則性的規範。例如:設立「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並從中選出適當人員參與紀律預審,以及可委任一位法律執業者作為顧問,就違紀行為進行研訊期間或前後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及程序問題,向「社專會」提供意見,令「社專會」難以實現專業自主。因為不同工作範疇及不同程度專業經驗的註冊社工如有機會成為紀律委員參與預審,可令被投訴的社工得到更公正、專業的裁決,畢竟不同範疇的社會服務,社工的工作手法可以有很大差別,而「社專會」的委員未必能涵蓋所有社會服務範疇,故既有委員未必能有相應專業經驗作判斷。

2.​法案沒有列出「社專會」相應的義務,例如保障社工的權利和“社專會”轄下設立委員會就執行其職能和行使其權力向社專會提供意見,令註冊社工在行使權利遇阻時能夠得到應有保障,以及能夠就社專會的工作或決議提出意見;

3.​社工的義務存在含糊不清的條文,容易出現與倫理工作守則產生歧義和自相矛盾;
  
最後,關注組促請有關當局關注上述問題外,在討論第二屆社專會委員產生辦法時應兌現承諾, 落實「社專會」五名委員由註冊社工互選產生,而籌組第一屆「社專會」、編製「倫理工作守則」等過程能夠做到公開、透明,讓業界持分者能夠參與其中,在廣泛聽取和採納業界意見後才訂定有關事項,使「社專會」的工作有更大的認受性和彰顯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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