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調升無理解僱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 勞方表明反對 李靜儀:限制性條款不合理

立法議員李靜儀

日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會上政府建議將現時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2萬元調升至2.1萬元,加幅為5%。雖然資方以「顧全大局」為由支持方案,但勞方就表明反對方案,並要求政府撤銷月基本報酬的上限及12個月的限制。勞工界立法議員李靜儀強調,勞工法針對無理解僱的賠償金額設限制性條款,是因在上世紀80年代制訂勞工法時,部分權益是從無到有,故此建議對部分權益設上限,以避免成本突然大幅增加。但當法律運行了一段時間後,這些具過渡性質的限制條款就變得不合理,理應對條款的合理性進行檢討、研究。

僱員被無理解僱的賠償計算條文,其實早在1984年澳葡當局所訂立的第101/84/M號《訂定僱主與工作者在工作關係上應尊重及遵守的最低及基本條件》法令中已經存在。李靜儀指,上述條文本身就是一個限制以全數工資來計算解僱賠償的限制條款,而解僱賠償並非僱員主動作出一些行為就可以取得賠償,而是因僱主的決定才能令僱員可以取得賠償,「僱員主動辭職或做錯事、違反了勞工法而被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都不能收到這份賠償。換言之,這不是一個調升了金額,就能令僱主或僱員必然得到的一個權益。」

她亦指,解僱賠償設定了限制性條款的原因,是由於上世紀80年代制訂第一部勞工法時,有不少勞工權益都是「從無到有」,當時就有意見質疑此舉會否令一些成本突然增加,建議設立上限,並加入按經濟環境逐步調整等條款。但當社會適應了法律規定,而法律亦實行了一時間後,這些限制性條款就開始變得不合理,因條款的制訂只是為了過渡或平衡,「這些限制性條款本身就不是太合理,因他無辦法全完全按照薪酬,或無法體現他在一間公司長時間服務,導致相應的賠償金額無法提高,因為你已設了上限。」

覆蓋率從回歸前九成跌至六成三 李:經濟環境無變差,為何會減少?

今次政府建議將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調升至21,000元,翻查資料,1997年澳葡政府將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訂定在14,000元,之後多年一直未有調整。直到2015年特區政府才將金額調升至20,000元,直到四年後的今日政府才再建議調升。究竟當局所建議的金額有何理據?政府似乎未有解釋太多。

李靜儀就認為,要釐定最高金額應從通脹率、工資中位數、經濟環境等因素去考量。她質疑,雖然今次方案從金額上有所增多,但是為何覆蓋率會(可以月薪酬全數計算解僱賠償的僱員比率)從回歸初期的9成下跌至建議方案的6成7?「我們的整體經濟環境並不是差了,近年整體工資收入及通脹率都有所上升,但是為何在覆蓋率上又要降低?政府經常會解釋,要平衡僱主的承受能力,但是僱主在請人時,其所支付的薪酬其實就已計算好職位、補償等成本,要相符才會支付這個數字。」

「再者,這不是每個僱員在每個時刻都能享受的權益,一定要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才會獲得賠償。你都不用合理理由來炒我,賠償我的時候還要加限制條款?這點本身就已不合理。甚至2015年立法會審議這個法案時,當時的經濟顧問計算過後,都指出要加到21,000元以上才能追回相應的覆蓋率,因為再對上一次是18年都沒有加過。」

大企業覆蓋率比中小微企還要少 李:明顯不合理

另外,李靜儀亦指出,無論是2015年的方案或是今次的方案,包含在最高金額以內的中小微企僱員數目都是11萬多人,覆蓋率未有出現顯著下降,反而以全澳本地僱員來計算,覆蓋率則下跌得較多,「政府經常說要平衡企業的承擔能力,我們十分理解,但我相信中小微企所聘用的高薪僱員,人工21,000元以上的其實較少,故此調升金額對中小微企沒有太大變化。」

「我們看看工資水平達到21,000元以上的企業,大多是具規模、或有專營合同如博企的為主,其實這些大企業在無理解僱一名僱員時,理應更有條件支付更合理的解僱賠償,但為何政府的方案會將大企業的覆蓋人數及百分比下降?單純從數據出發,而不講勞方要求的『不設限制性條款』,其實21,000元的設定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訂定每兩年一檢討 拖足4年未立法 李:非複雜無比為何要拖?

另外,《勞動關係法》規定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須每2年檢討一次,且可按經濟發展的狀況作調整。李靜儀批評,當局過去數次的檢討完全沒有按照法定機制進行,「回歸前確實有按經濟環境去調整,但自1997年調整完後,即使到2008年修改勞工法,亦沒有動過這個金額,經歷18年只是將金額由14,000元升至20,000元,當時亦追不上通脹。而2015年調升完後,至今足足有4年時間,都未能完成新一波的立法工作,連進入立法會的程序都未到。」

李靜儀強調,法律訂明要每2年檢討一次,而相關檢討程序亦非複雜無比,當局收集到由統計局及財政局交來的僱員收入數據後,再分析經濟環境、通脹率等,其實就已經可以知道是否需要調整金額,經社協討論完後就可進入立法程序,這樣的程序才能令檢討機制變得有意義,「經過4年都未檢討完,交到立法會還要審議,難道再次啟動檢討時又要再拖4年?這根本就不是法定機制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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