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涉及過職司機的車禍引起社會批評,而事發路口早在2015年就已生過類似的車禍,涉事電單車最終傷重不治。有意見指該路段車多而快,建議取消該掉頭位,減少交通意外,但亦有交諮委員認為,此舉會增加前後兩個迴旋處的交通壓力,建議路段增加監測速度設施。立法議員林玉鳳質詢當局,日後會如何改善該處的交通安全,以免悲劇再次發生?會否改良設計、或增加監測速度設施、或採取諸如扣分制等措施提升駕駛者的安全意識?
林玉鳳亦指,目前澳門並不允許輸入外僱司機,任何外地僱員從事駕駛工作,均屬過職過界,觸犯聘用外僱法例。然而,現行法例對於這類違法過界過職任用司機的處分較輕微,僅限於行政違法罰款,而勞工局亦指,2017年當局處罰非法司機工作有154人次,處罰金額逾126萬元,平均每人罰款不足一萬元,只有4名僱主因安排外僱非法從事司機工作被處罰,包括廢止 名外僱聘用許可,剝奪新申請權利6個月至1年。由此可見,即便在具體執罰上,現時僱主任用過職過界司機的違法成本也是不高的。
但她指出,由於車輛駕駛事涉公共道路的使用。一些情況下,撇除個別全職過界司機,外地僱員為保工作,某程度上難以拒絶僱主的職務指示,越職從事駕駛工作,無形中使馬路增添了變數。然而,造就這類變數的僱主,在促使外僱越職工作的違法成本,顯然與過職司機有可能造成的影響是不對等的。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人命傷亡,甚至會牽連無辜,危及公眾安全,而對於僱主而言,違法成本卻僅僅是行政違法罰款及剝奪勞額處分,與前者相較可謂微不足道。當局有必要檢視情況,適當加重過職司機僱主的罰則,使罰則與其造成的風險相稱,才能收真正的阻嚇作用。否則,倘若一如既往放任自流,等同鼓勵部份僱主無視道路風險,繼續指使及聘用外僱非法擔任駕駛工作,長此下去,本澳的道路安全,恐將受到影響。
林玉鳳要求當局交代在具體巡查及執法上,當局有何改進措施?而車禍引起了社會對於過界過職司機的反思,但現行法例下對於過界過職司機僱主的處分僅為罰款及剝奪勞額,當局會否檢視情況,適當加重罰則,以收阻嚇之效,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