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冷靜期」 不正當營商行為可撤銷合同 消保法將交立法會審議

2014年中政府曾就《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事隔4年多,行政會終於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草案建議《消保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區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但如其他專有法規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法律關係有特別規定情況除外,此外,法案亦不適用於幸運博彩、醫療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及審計服務、教育服務、涉及有價證劵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香港正就應否為預繳式消費訂定強制性「冷靜期」進行公開諮詢,梁慶庭表示,法案建議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並規定訂立相關合同前須提供何種資訊予消費者預先知悉,以及須採用的合同方式。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冷靜期」,賦予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7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毋須說明解除的理由。

梁慶庭亦指,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在面對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時的保障,法案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如「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若消費合同是受不正當營商行為影響而訂立,則容許消費者按一般法律規定提出撤銷,或保留沒有受影響的合同部分。

對於多項商業服務均不包括在《消保法》的保障範圍當中,消委會主席黃翰寧表示,《消保法》作為「包底」法律,屬於現行法律的補充。草擬法案期間,消委會曾經審視過現行有關消費者保障的法律,並參考過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歐盟等地的消保法律。而在諮詢期間,有意見要求規範「聯合定價」、「壟斷」等行為,黃翰寧指,消委會曾就上述項目花長時間進行研究,最終決定將之分離出《消保法》外,據知經濟局正就反壟斷立法進行研究。

另外,黃翰寧亦指,《消保法》當中僅有行政違法而沒有包含刑事罪行,但當出現涉及刑事的消費爭議時,消委會可向刑事警察機關作義務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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