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2016年開始生效,至今已近3年,本意是促進家庭和諧,以公罪阻嚇及懲戒傷害至親的犯罪行為,保護受害人,但一直以來成功入罪的個案可謂少之又少。根據保安司的數字,2018年司警共處理104宗家庭成員間傷害行為案件,最後僅有2宗確認符合家暴罪送交檢察院,而目前成功以《家暴罪》將施暴者繩之於法的個案更是一單都冇。
家暴罪入罪率低。司警局曾表示,按照《家暴法》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作案者與受害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並要「持續性」虐待受害者的身體、精神或性,才會被歸類為家暴。然而,立法議員黃潔貞最近的書面質詢則指出,回顧立法歷程,現行《家暴法》的定義中,並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的規定,質疑警方的解釋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會否有差異。及後,司警局曾補充,家暴罪的定義在多個部門領導及主管在為取得共識的前提下,認為當傷害行為超過2次或以上,並具有持續性(即短期內多次發生),又或一次性較嚴重的侵害情節下的傷害,警方才以「家庭暴力罪」作為立案準則。
對於現時《家暴法》的執法情況,民間亦有聲音提出質疑,認為法律的原意及公義未能得到彰顯。有一直關注《家暴法》執行、曾到法庭旁聽家暴案件審訊的市民亦表示,在《家暴法》條文中看不到要「多次」、「重複」才算是「家暴」,認為現時不是《家暴法》的行文問題,而是法庭如何認定「家暴」的問題。同時,《家暴法》當初的立法精神、為受害人帶來的公義一直未能彰顯。「一個唔認識的人打我一巴掌,跟在家中被自己家人打一巴掌,身體傷害程度可能一樣,但心靈上的傷害絕對不能同一把間尺。」「重點是,司法官員對『虐待』的間尺如何訂定?」
法官自由心證 家暴「虐待」點定義?
該位市民表示,曾在一宗家暴案件庭審的旁聽中,聽到施暴人在法官面前直接承認了自己十多年來多次、多年辱罵他太太,幾歲大的兒子亦曾在場,亦承認曾用紙幣擲太太,當時太太的父母亦有目睹。「單憑這幾個直認的行為,作為一個旁聽者,我們不明白,這不是重覆嗎?這不是精神虐待嗎?這狀況令受害人在法庭告訴法官,十多年來在自己老公面前,覺得自己一隻狗都不如。完全沒有丁點人的尊嚴。」她又指,受害人上庭作供當日仍充滿眼淚、驚恐、痛苦,她個人尊重法官相信或不相信當事人當刻的表現,但認為應考量她當日作供的狀態。「包括她的眼淚、作供時的咽喉聲,包括描述出來的所有細節、過程那種痛苦的表現,是全部庭審的人士都有目共睹。」「難道這精神狀態不可以足夠顯示她真的是受了虐待嗎?試問法庭『虐待』的間尺是怎樣量度?」
她表示,作為小市民,她尊重法官的想法,但認為最後未能以《家暴法》入罪,是非常可惜,亦很難接受。她憶述,法官在判詞曾提到,看不到受害人因為長年虐待出現精神狀況,所以覺得不符「精神虐待」,認為這也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精神報告是何時做?事發報警那個晚上,六神無主那個晚上?事發後一個月還在『騰雞』時做?還是事發後一段平安的日子、心情平伏再跟她做?三個報告的時間點都不同。再講,精神科醫生見一個病人可能只有幾次,然後作書面評估。這個案是十幾年的長期精神虐待,這情況下並非三兩次精神報告可以表現得到受害人的狀況。」她又指,受害人受到社工、義工、律師、社會人士、協會等協助,很多正能量,精神狀態或會稍為回復,質疑即使精神報告表示沒患病,是否就等於受害人不曾受過虐待?「作為一個小市民,我接受不了。」
律師:受害人多欠缺法律支援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家暴法》是一個獨立的「特別法」,只要符合兩個重要要求,即:1. 家庭成員的關係2. 身體、精神或者性的侵害,就應該優先以屬於特別法的《家暴法》考慮及處理。法律亦沒規定一定要有醫療報告才能判定精神虐待。「當然,法官自由心證,會較傾向相信書證。」但認為,「受害人也是人證,證人在庭上的表現,包括言語等,法官亦應加以考慮。」
她又指,現時很多家暴受害人欠缺律師支援,法律上沒身份上訴,只有檢察院才可以上訴。她讚賞,社工局對家暴受害人的支援在法律生效後做得更多、更快,也更完善,但形容法律援助方面是「豈有此理」。又表示,受害人報案時多只能聚焦剛發生的事,未能清楚表述過往受虐經歷,於是變成了單一事件,就只能告入傷人罪。警察和律師要有這技巧地誘導受害人,再調查、蒐證,才會有較充足的證據去確證家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