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入罪比例偏低 家暴法形同虛設? 黃司︰宣傳法律及公佈個案也有震懾作用

去年司警共處理104宗家庭成員間傷害行為案件,最後僅有2宗確認符合家暴罪送交檢察院。

對於有社會意見質疑家暴罪立案及以家暴入罪比例偏低,各部門間對家暴持不同見解,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家暴法規定公私機構需採取包括相關預防、保護和修復等措施,針對不僅是家暴個案,更多是疑似或初步跡象個案;但警方和司法機關從處罰角度,針對實際家暴個案,由於工作目標和內容等不同,必導致不同部門跟進的家暴工作不同,因此社工局和相關私人機構接觸和處理家暴個案數量肯定遠多於警方數量。

警方接收的聲稱家暴的個案未必都符合家暴罪的構成要件,最後司法審判結果也可能和偵查結論及檢控罪名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司法運作的獨立性,即使對於同一個案,不同司法官也可能有不同的判斷。

另外,隨著政府相關部門加大宣傳和教育的力度,社會上維護自身人身權益和抵制家暴的意識會進一步增強,更多疑似受害人會向相關部門求助,而且由於法律的宣傳和相關個案的調查及公布也能帶來震懾作用,實際發生的真正家暴個案也會相應減少,因此,兩者比例拉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說明相關法律得到有效的宣傳和執行。

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補充, 家暴罪的定義方面,在多個部門領導及主管在為取得共識的前提下,認為當傷害行為超過2次或以上,並具有持續性(即短期內多次發生),又或一次性較嚴重的侵害情節下的傷害,警方才以「家庭暴力罪」作為立案準則。

同時,社會工作局亦提出將家庭衝突事件分為:家庭問題(不涉刑事)、家庭衝突(一般性)、家庭暴力(較嚴重傷害)來劃分及作出通報,社工局收到警方通報後作出跟進,並會透過報告形式告知警方相關事件的家暴屬性。 而針對嚴重個案,如涉及親屬關係的殺人、嚴重傷人、加重傷人,由於刑罰較家暴罪重,適用重罪原則。他又強調,不以家暴罪處理並不代表沒有保障家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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