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通則法案倡學校須保障學生安全 二常會委員促政府解釋如何界定處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第40條建議,如學校人員因對學生身體或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或處以刑罰,學校須採適當措施以保障學生安全,否則可被科處1萬至40萬元罰款。陳澤武指,法案建議辦學實體的「不履行」或「履行上有瑕疵」時都會被處罰,但委員會則希望政府解釋如何界定處罰,亦有教育界議員質疑,學校本身就已有指引,是否存在指引不足而要立法解決相關問題?

陳澤武亦表示,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就學校運作及執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承擔倘有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但立法會法律顧問就認為,相關條文在行文上存在問題,因刑事責任多由行為人承擔,相關條文或會與現行刑法相抵觸,有必要與政府商討立法原意。另外,法案又建議如學校未獲批准中止運作或關閉,當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暫時管理學校,當學校財政資源不足以承擔運作開支,則由辦學實體承擔。但有委員質疑,若學校本身已處於無償還能力時,已無資金營運學校,相關開支會否由政府先墊支?冀政府說明。

陳澤武亦指,法案第20條第二款建議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他引述委員會指,現時有不少辦學實體會直接或委任其成員擔任校長,質疑是否辦學實體的全部成員都不能擔任校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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