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至少 7名成員組成,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監管辦學方針等,多名議員在討論時關注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機制和資格要求,並質疑校董會的實際作用。
列席會議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目前本澳有67所私立學校,當中64所已成立校董會。他強調,政府十分尊重私立學校,校董會非制衡辦學實體,而是負責監督校長的工作,又指校董會成員不應該擔任辦學實體的校長,從而做到權責要分開,校長負責日常學校管理工作,而校董會則為負責監督工作,為校長提供辦學指引等。
議員蘇嘉豪表示,法案生效之後,校董會便是擁有實權的教育管理機關。他指出,法案並沒有列明校董會的產生方式,質疑私校的校董會只是為少數的既得利益者所度身訂造。議員區錦新亦指現時法案中只列出校董會要有家長及教師,且由辦學實體委任,但用甚麼方式或途徑委任卻沒有著墨,建議由選舉或推舉方式產生。
另外,法案建議提高辦學實體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辦學實體可被科處1萬至50萬澳門元的罰款,罰款金額較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規定1,500元至15,000澳門元作較大幅度調升。同時,法案還新增一項無牌辦學或招生的處罰,建議罰款金額為50萬至150萬澳門元。此外,教青局可基於公共利益原因公開處罰的決定。議員高天賜關注行政處罰項目多達十多項。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回應稱,並非政府不信任學校,而是希望學校履行各種教育的法律及法規,起到監察制衡作用。至於提升行政處罰金額,是因應通脹等情況而作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