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模糊隨時中招犯刑事 吳區蘇促修改國歌法法案

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已完成審議修改「國歌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之後將送交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以及蘇嘉豪促請對法案作出修訂,其中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去信行政長官,要求獲得書面同意,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修改國歌法法案時提出修訂動議。

政府在修改「國歌法」法案規定,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吳國昌及區錦新在信中表示,日前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國歌法法案的第 2文本中,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增加「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令其他行為隨時變成犯罪行為。他們認為,法律必須明確界定刑事處罰行為,絕對不可模糊不清,因此提出修訂動議,以作更深入討論。蘇嘉豪亦重申建議法案文本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原則, 並遵循刑法最低限度介入原則,盡可能對所謂侮辱行為去刑事化。

法案又規定政府可要求傳媒配合宣傳國歌,蘇嘉豪對此不表認同,他認為即使有關條文不設罰則,但亦需尊重和維護新聞自由,建議刪去有關條文。他又指出,這樣對新聞媒體的要求不只針對是次立法,更可能陸續出現在特區其他法律制訂的趨勢,結果只會造成更明顯的寒蟬效應,令新聞媒體進一步自我審查,進而削弱就著公共利益進行的監察,甚至淪為「政府喉舌」,損害公眾全面、持平、客觀的知情權。

另外,蘇嘉豪又建議刪除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的規定。他認為,本澳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學術和選用教材的自由。儘管國旗、國徽、國歌的教育有其重要性。然而,「教不教」、「教什麼」、「如何教」等細緻問題,政府都應該信任各教育機構的專業判斷,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交由教育機構自主決定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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