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前年曾經刊登《特區公報》招聘多名護士,有任職鏡湖醫院的護士去年曾反映,院方內部訊息要求報考了上述開考的護士必須向院方遞交辭職信後,才能參與衛生局於去年7月21日舉辦的知識考試。而議員蘇嘉豪去年曾提出書面質詢,要求衛生局交代如何確保有關人員按照《基本法》第35條享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以及依據《勞動關係法》享有的一切工作權益?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回覆蘇嘉豪書面質詢時表示,當局所展開的護士職程對外開考均依法辦理,所有符合開考通告訂定的投考條件之澳門永久居民均有投考,並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李展潤又引述勞工局回應指,《基本法》規定居民有選擇職業及工作的自由,是否維持勞動關係完全取決於自身意願,不應受到他人干預或強迫。現行《勞動關係法》為僱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若僱主以僱員投考公職或有其他轉職向而作出解僱,有關情況並不屬於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蘇嘉豪又問到,鏡湖醫院每年獲數以億計公帑資助,行政當局會否訂定監管機制,規定私營醫療機構受資助額的一定比例須用於人員薪酬及公積金支出?行政當局有何措施強化私人醫療機構的社區分流作用?李展潤回應指,當局與鏡湖簽訂合作協議,以向市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對於非牟利醫療機構及鏡湖醫院的資助一直有監管機制。根據協議,資助款項屬專款專用,當局設立專責委員會對受資助機構提交的年度執行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作出審查,亦會因應其翌年計劃書作出審批,確保資助款項得按規範使用,以及醫療服務達到要求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