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事件簿

保利達洋行控《訊報》誹謗案

保利達洋行早前入稟控告《訊報》總編李江在關於「海一居事件」的系列評論中涉嫌「誹謗」、侮辱」、「公開及詆毀」,初級法院上月宣判李江和《訊報》社長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而民事方面,兩名被告、《訊報》需要以連帶方式支付保利達洋行5萬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李江聞判後回應:「荒謬」,並會上訴。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判時表示,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無限制的自由,而是以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等為前提條件。而「新聞自由」並不等同「言論自由」,新聞報道或評論尚須遵守相關專業準則,至少應做到︰一、確保消息來源;二、應在合理範圍內對消息來源予以查證並平衡報導;三、須衡量消息來源之可靠性與公共利益之關連性;四、不得單憑已揭露的事情,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的事實。簡而言之,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具備「言論自由」的法律位階,新聞報道必須強調事實之真實性、客觀性。

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聲明表示,尊重法院裁決,但對《訊報》需付民事賠償,深表遺憾。傳協表示,非常擔心事件中,財團向媒體及所登載文章作者以誹謗為由大興訴訟,對維護澳門社會多元言論、自由討論等普世價值,已產生的負面效果和影響;過去幾年,澳門的傳媒生態和言論自由等方面持續惡化。然而,監督社會是新聞工作者理所當然的天職,對社會事件提出質詢和批評是作為第四權的傳媒應有責任。傳協相信只有堅持獨立發聲,才是阻止新聞以及言論環境惡化的有效方法。

蘇嘉豪、鄭明軒「掟紙飛機案」

議員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被控於2016年5月15日「暨大一億」遊行中,於特首官邸外進行非法集會,掟飛機表達訴求,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警方決定檢控二人,有意見就質疑警方的做法是「政治檢控」,打壓民間向政府表達訴求的自由。最終初級法院宣判蘇、鄭二人罪成,各被罰款2.76萬元及4.08萬元。期後鄭明軒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至今仍未有結果。

網絡安全法

政府於2017年12月11日起就制訂《網絡安全法》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建議規範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和社會各相關方面就網絡安全應該負有的義務和責任,並設立網絡安全的監察架構。如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違反相關義務,輕微者,罰款澳門幣5萬元至15萬元;嚴重者,罰款5萬至500萬元。另外,政府亦建議訂立「實名制」,如用戶使用預付卡或WiFiGO等服務均需要實名登記。

但民間對於《網安法》在保護居民私隱、網絡自由及通訊保密上存在極大憂慮。不少人質疑當局立此法的目的在於維穩,亦憂慮實名制會令用戶的個人資料易於被外洩,更有意見擔憂此法將令本澳成為警察城市。另外有關注人士指,文本將電台及電視台列為監測範圍內的關鍵基礎設施,意味著司警將暢通無阻地進入媒體的辦公室和網絡設施。這不僅能損害記者秘密訊息來源的機密性,而且給警察機關干擾已發佈內容的空間。

民防綱要法

當局於去年6月就《民防綱要法》展開公開諮詢,文本建議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者將被處以最高3年徒刑。但有不少民間意見批評政府此舉是「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白色恐怖」,不但無法壓制謠言的傳播,更會打擊市民的言論自由,令到市民不會在災難期間傳播任何訊息,令民防工作效果成疑。加上現時已有足夠法律工具去制裁造謠者,毋須另訂罪名。

另外,文本建議法案要強調傳媒協助傳播民防訊息的社會責任,不少意見認為,傳媒的社會責任在於監督政府及社會,以及報道社會上重要事件,毋須另外以法律條文訂定社會責任,而現時已有法律規範傳媒的行為,政府此舉顯然是「劃蛇添足」。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

政府於去年9月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文本建議適用通訊截取的犯罪,新增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恐佈主義、販賣人口、危害國家安全、電腦犯罪及打電話騷擾他人等;調整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可截取的通訊類型,除以往的電話通訊外,新增「透過電信的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的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資訊性質的溝通和交流」等。

文本亦建議由法官命令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並規範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但有不少意見認為,當局應仿效外地設專員制度,監督通訊截取操作的合法性,並提供渠道讓懷疑被非法監聽的市民進行投訴。亦有意見認為當局應定期公佈通訊截取的數字予社會監督。但保安當局一直強調,通訊截取法由檢察官及法官雙重把關,司法獨立不受干預,以法官作監督就是最高監督。當局又以「公佈數字是司法機關權限」為由,迴避社會要求公佈截聽數字的要求。

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亦認為,政府在無法釋除傳媒被非法竊聽的疑慮之下,卻藉立法擴大可截取的通訊的類型,令人擔心政府的監控力度會進一步向傳媒以及網絡延伸,威脅澳門的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

治安警察局法案

行政會於2018年8月完成討論《治安警察局》法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第六條建議治安警察局有權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但有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委員不認同此條文,認為此條文與居民基本權利相抵觸,憂慮會增加警方濫權的可能性。議員蘇嘉豪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條文時就表示,法案文本先後以「監視、監察、注意」的字眼,認為只是「換湯不換藥」,他又指條文定義含糊,擴大警方自由裁量權,刻意將監視權力白紙黑字化絕無必要。

國歌法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現正審議《國歌法》法案,法案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並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但有意見就認為,透過法律規定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本質上是侵害新聞自由之舉。強調傳媒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權」,其中一項職責是監察政府,而非政府的宣傳工具,傳媒編採自主,運作不受政治、經濟等外來因素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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