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希:暴風下無畏無懼行使言論自由

2019-01-04 表達自由被壓制 專題報道

文: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

網址:https://aamacau.com/?p=51434

時間:2019年01月5日 14:14

日常喺社交網站、通訊平台分享自己物質生活(例如食物、旅行、休閒活動)都屬於言論自由嘅範圍,而我認為,係當作出言論具爭議性、針對有權勢一方嘅時候,發表者嘅自由受到保護,先體現出言論自由嘅價值。

大環境與大眾

要討論澳門嘅言論自由,唔可以只睇小城內事物,要睇埋澳門所身處嘅大環境。

近日(2018年12月17日)習近平接見崔世安上京述職時,公開讚揚崔施政「贏得澳門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雖然我身處海外,但略略知道,有澳門市民聽到習讚崔後,認為北京對澳門情況唔了解。而我認為,將澳門放喺整個中國嘅政治大局,習對崔嘅讚賞無誇張到。

崔管治下政府嘅不思進取、無能、揮霍等各種不濟,相信喺澳門生活過嘅人都有深刻感受。民間對管治者嘅不滿,喺2014年「反離補」同民間公投之後,就無公開表現過出嚟。普遍澳門人喺茶餘飯後吹水發洩對官員、施政不滿後,就將不滿吞落肚,可以理解為,澳門人對現狀「仲忍受到」。

除咗屬於少數嘅政治、社運、社評人物嘅言論之外,幾乎睇唔到澳門人集體、公開地對管治水平有重大訴求或者不滿,澳門無咩事要北京特別關心。

限於物質利益上,例如就業、福利、居留政策,澳門人比香港人更「本土主義」。但生活同文化方面,澳門人唔多排斥同中國大陸整合。一方面,澳門人生活圈早已向北擴展。另一方面,即使喺澳門境內,澳門人普遍選用大陸公司開發嘅社交、通訊平台(例如:微信)。中國嚴格管控新聞發佈平台、監控通訊軟件對話內容(例如過濾「敏感詞」),相信係生活常識。澳門人集體選擇微信,即係集體地唔介意將自己嘅言論自由放到中國大陸級數嘅管控框架內。即使澳門本地有再辣嘅《截聽法》,相信都「不值一提」。

對比香港官員所面對多項具大爭議(一地兩檢、沙中線工程醜聞、東大嶼填海、DQ參選人等),澳門社會主流只剩返想進入建制或建制內嘅人媚上爭取利益而作出嘅擦鞋聲音,習讚崔雖係表面,但亦實屬大局下嘅澳門嘅實情,「無不為過」。要怪「贏得各界的廣泛好評」之說,就要怪澳門人整體上無去實踐言論自由去體現其價值。

暴風下之小眾

而澳門傳媒、社運人物所關注同行使嘅言論自由,目前面對巨大暴風,非常雖要保護。翻查資料,喺2013年就有敢言嘅大學教授被炒事件開始,我已警告澳門言論自由正在收窄。而不幸地,喺2017、2018年有加劇惡化嘅趨勢。

澳門政治上無有效嘅制衡機制,加上喺立法會內建制派議員嘅充份配合,澳門主要官員享有非常大實質權力。除咗2014年反離補事件外,政治異見影響力幾乎可以忽略,但何解最近,官員對異見嘅敵意愈嚟愈高,甚至要去到出手反制嘅地步,原因非常之值得探究。

我猜測,樹立權威可能係原因之一,尤其有權力、有豐富資源嘅官員一方面抗拒增加工作透明度,但另一方面,又對人哋批評自己嘅言論提出高要求,仲搵空間嚟反擊。

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對言論自由嘅一般性意見(第34號第47段),針對誹謗相關法例,聯合國認為「關於對公眾人物嘅評論,應避免處罰,或者,避免將雖然有出錯但在無惡意情況下發表之言論視為有罪」。

2018年喺一份官員告議員誹謗嘅公開聲明中,有一句聲稱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究竟,係咪維護緊整體嘅法治精神(當中包括公權力嘅自我約束同問責)?定係刑法中一條加重誹謗罪意義下嘅「正義」?包唔包括法律位階更高嘅國際人權公約中對言論自由保護嘅深層意義?我認為,澳門嘅公民社會唔應該容忍有官員作出打擊言論自由行為同時,用如此口吻去綁架「法治社會」同「法律的尊嚴」嘅意義。

此外, 2018年有兩宗針對傳媒嘅誹謗案件開審,一宗涉及本人作為《愛瞞》前社長,就2015年揭露澳門大學多宗性騷擾投訴,當中有涉及被投訴嘅時任系主任王建偉告《愛瞞》誹謗;另一宗《訊報》幾篇關於保利達海一居事件嘅評論,社長同總編輯被告誹謗。(註:唔知係咪命運嘅安排,兩單案嘅合議庭主席 — 即裁判書製作人 — 係同一位法官。)

就王偉建案,雖然我個人代表《愛瞞》獲無罪判決,但技術上,法院無審理性騷擾投訴部份。當中奇怪嘅係,法官同檢察官唔同意我(由律師代表作出)調閱澳門大學內部調查文件嘅申請,令公眾錯失審視澳大性騷擾投訴真實情況嘅機會,或者,若果王建偉主張有理,一個「還王偉建清白」嘅機會。

而保利達案,雖然《訊報》社長同總編輯刑事上被判無罪,但就被判有民事上賠償責任。關於「25加至50層」改則嘅部份,我認同周仲屏社長文章「傳媒界的『潘朵拉魔盒』」中(https://reurl.cc/OAdQ3)嘅解釋。而就「霸王條款」嘅部份,雖然我認為預售合同未至「涉嫌欺詐」地步(如指控欺詐要指出欺詐意圖),但一般嚟講,權力關係唔對等雙方(例如大地產商對買家)之間嘅由單方制定嘅「標準合約」經常出現「不公平條款」,喺學術界入面唔係新鮮命題,而各地亦有法律規限「不公平條款」(例如,歐盟法 93/13/EEC 、2005/29/EC)。被歐盟法視為「不公平」條款嘅範圍相當廣泛,例如,過度不平衡收窄供應商責任,要消費者承擔過度將風險等等。澳門嘅法律滯後(擴展公權力同減少對個人權利保護嘅部份除外),但唔妨礙澳門法院參考法律發展更前地區對私人合約中「不公平條款」同埋「權力關係唔對等雙方」嘅觀點,喺未來處理《訊報》上訴時重新思考「霸王條款」形容詞係咪可以接受。

最後,我認為最好守護言論自由嘅方法,就係無畏無懼去行使言論自由,體現言論自由嘅價值,喝止、反擊侵犯言論自由嘅行徑。希望有一日言論自由唔局限於少數嘅需要,而能夠成為澳門社會嘅主流價值。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