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治安警職權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監視條文含糊 蘇嘉豪憂方便警方濫權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治安警察局》法案。其中,法案建議賦予治安警察局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的職權。議員蘇嘉豪指出,法案文本先後以「監視、監察、注意」的字眼,認為只是「換湯不換藥」,他又指條文定義含糊,擴大警方自由裁量權,刻意將監視權力白紙黑字化絕無必要。

他又認為,就本法案結合保安司近年其他法案的總體而言,警察權與公眾監察權的此消彼長下,將增加警方濫權的可能性。所謂法制化手段,可能使這些濫權進一步以「依法辦事」包裝為冠冕堂皇的藉口。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文本最終採用「注意」是與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後達成的共識,條文清晰所針對的要有違法可能性的行為,作為警方是有義務和權力進行執法工作,他又認為,法律條文越具體越清晰就越有利於監督。對於質疑治安警擴權,黃少澤說︰「擴權是大家多啲嘢做,工作範圍更加廣,責任更加重。權和責任黎講,其實係一個責任。」

全部條文都投贊成票的議員林玉鳳在表決聲明時表示,法案並沒有擴大治安警的權力,只是更新法律,但如果聯繫保安司一系列的法案來看,會予社會一個總體擴權的印象。從紀監會公佈的數據可知,涉及治安警的投訴數字佔了大宗,如果不適時優化紀監會的制度,會讓市民感到政府只管擴權而漠視監督的觀感。她呼籲保安司儘快開展改組紀監會的研究,如果覺得保安司不方便做,也應該聯繫行政法務司,協調推動有關的工作。黃少澤回應稱,會與紀監會探討有關問題。

林玉鳳又指出,法案中表明如有必要治安警察局人員須強制提供每週超過 44小時的服務,擔心超時工作成為常態。黃少澤稱,警員休假指引已有非常成熟的機制,超時工作是治安警的職業要求和特徵,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法律亦有超時工作的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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