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蘇嘉豪投反對票之外,其餘有出席的議員均投贊成票。
吳國昌及區錦新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極度遺憾市政機構不能夠從民選產生,由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毫無意義的機制,在政治上亦是非常不合理。
蘇嘉豪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是純粹的「應付式修法」,與特區推進民主政治毫不關連。《基本法》規定,澳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特區政府成立了19年,澳門市民仍然被排除在「小圈子」選舉會場外。
他說,澳門人無權直接參與特區首長誰屬的集體決定,超過99%澳門人並不是「完整的公民」。「若有人繼續謊稱,行政長官普選的最大障礙是澳門人民智不足,那麼請那些人證實:目前小圈子內那數百人的智慧,徹底地而且絕對地比我們其他99%市民都要高,否則,我們絕對應該盡早結束這種不良的『代勞政治』, 讓全澳市民重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官委議員陳華強在表決聲明時中表示,支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他認為有關法案只是落實了基本法規定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市政機構代表的政策,不應該把法案、市政署設立法案與整個行政長官產生制度連成一體。整體政制的發展應該按照澳門的實質情況循序漸進,依照國家的政策、方向推進民主,不應將法案與其他問題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