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90年代中後期開始推動性別平權。據指,一系列的相關法案那時陸續出台。2002年,台灣制定公佈「兩性平等工作法」(2008 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2004年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引入「性騷擾」概念。同年,台灣開始推動聯合國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關注性騷擾議的台灣律師王如玄憶述,當初協利用傳統的法律思維,例如為了讓加害者定罪或賠償,要採取傳統的台灣刑法或民法的途徑處理時,要經過三審,不但可能要花非常龐大的成本,例如訟訴費和律師費,也可能要花五年十年,很多被害者根本沒有這樣的經濟能力,亦等不起,因而最終放棄。「所以除了傳統的法律處理,我們必須要有另外一套比較快速,比較經濟,可以讓被害者較容易得到他該有的正義的一種處理模式。」
她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這「防治三法」最大的特色,是透過要求被害者的僱主或是場所主人必須要盡到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例如僱員不應該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被性騷擾、被性侵害。「僱主必須保障我有一個友善的工作職場,必須採取事前預防和事後善後的工作。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應該跟加害人連帶作賠償,及應受到政府懲罰。」
學校也一樣。「我作為一個學生,我認真唸書,老師不能因為我不跟他有性關係,結果給我不合格;或者老師不能說跟他有性關係,考試就一百分,這些都是不正確,必須有一個免於性別恐惧的友善學習環境。所以我們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亦必須做一些性別平等教育的宣導,必須設立一個性騷擾申訴的一個機制,當我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時,透過這申訴機制,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我應有的友善學習環境。」
上述也包括在公共場合,例如百貨公司的客人被偷窺等情況。「你不能只賺我的錢,也要保障我的人身安全。」「所以我們透過了性騷擾防治三法,要求老闆或場所的主人必須受理我的申訴。他事前要做一些預防措施,避免我被性騷擾、性侵害,真的不幸發生了,他要出面處理,不能只賺我的錢,然後不管我的事。」
相關的調查時間對比訴訟而言亦不算長。「兩個月調查,必要時延長一個月,三個月他必須還給我公平正義。這套新的思維的處理方法,跟舊的、要加害者被關或要加害者付損害賠償,是並行的。被害者可以選擇用傳統方式,但可能要花很長時間;他可以選擇用性騷擾防治三法申訴機制,比較快拿到我的公平正義,當然被害者可以選擇兩邊都同時進行,來保護我應得到的權益。」
性別議題是大事 「你關心的事就是重要的事」
王如玄認為,社會對性有關的議題高度有興趣,但當要真正立法時,又可能會遇到反對。「因為很多人會覺得這沒甚麼了不起。某程度上應說,政治向來都是男人的事,從男人的觀點思考時,他會覺得這個事情沒這麼嚴重,或他覺得有更重要的事,應把資源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
「但我們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邏輯:你關心的事情就是大事。這個『你』是誰?不只男性,也有女性。對女性來說,安全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對女人來說,這就是一件大事。我們透過政治參與,讓女性進入政治領域去訴說女性的生命經驗,希望這些議題被重視,或我們透過媒體力量告訴社會大眾:女人關心的是這些事。只要是女人關心的事,你不能把她當少數,因為那是大事。所以我們認為,在人力配置和資源使用時,要有女性的觀點。這就是性別主流化的觀點。要納入女性的生命經驗。我們值得政府投入更多法律和資源來保護我們。」
觀念改變仍有待改進
但她亦坦言,雖然法律在2002年開始建構,但她們發現觀念改變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第一,承辦的人員非常多。司法的、驗傷會診的、做輔導的……是一個跨部的合作。這合作的網絡建構需要非常多的時間,更不用說在這網絡工作的人的思維。他有沒有性別平等的觀念,他可能會推案,可能覺得有甚麼了不起,摸一下又不會死。那他就沒法能夠非常友善地處理這類案件。」
「所以法律定了,但人民觀念如沒改變,你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去做教育跟宣導。慢慢我們發現有一些改變,但遠遠不夠。因為對被害者來講,都是一生都沒法能忘記的事情。我們希望他們值得更好的對待。所以在操作的細節,在標準流程的部分、在提供給被害者更好的那部分,我們都有更多需要努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