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促政府交代工會法調研進展

特區成立至今,工會法九闖立法會均告失敗。立法議員李振宇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政府交代工會法的調研進展。他指出,政府去年已判給制訂工會法的調研服務,但社協執委會協調員仍未與判給實體簽署合同。李振宇要求當局解釋拖延簽署合同原因,並交代調研報告是否如期於今年提交社協討論。

【書面質詢全文】就工會法的調研進展提出質詢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澳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條則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勞工公約是需要通過法律予以實施的。然而,特區成立至今,“工會法”九闖立法會均告失敗。

反對“工會法”立法的意見指,“工會法”提案人迴避了法律規定,無依法經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協)討論便提交立法會。因此,社協將“討論工會法的調研–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列入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年度工作計劃。二零一七年五月底,社協開展了“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的招標程序,目的是透過獨立第三方實體,先行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進行調研,為制定“工會法”的可能性研究提供科學支撐。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府將“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判給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規定獲判給實體須在簽署書面合同之日起計二百四十日內完成調研,並於緊接的三十日內提交完稿研究報告。今年一月初,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協執行委員會協調員,作為簽訂提供“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然而,相關判給合同的簽署卻一拖再拖,直至今年三月初,當局仍表示判給合同待簽署。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在“就社會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服務”判給已確定的情況下,相關判給合同的簽署為何拖延數月?相關判給合同最終於何時簽署?

第二,今年三月,當局曾表示將於今年年內向勞、資、政提交有關調研的結果。請問,相關調研工作的具體日程表為何?有沒有作出什麼調整?相關調研報告預計何時可以完成?能否如當局所稱於今年內提交社協討論?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李振宇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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