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討論修訂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列明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會要求政府解釋立法目的及取向,並清楚列明需配合的媒體清單。又稱現時有很多網絡媒體,政府需界定「新聞媒體」的定義,並說明違反法例的媒體需負上什麼法律責任,以及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
法安又規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委員會要求政府說明當中包含哪些電視台和電台,以及一旦相關媒體沒有遵守,會有何後果。
另外,法案又列明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要求政府說明受規範的學校數量和資料,以及違反相關法例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何潤生又表示,法案中提到奏唱國歌時不可有不尊重行為,委員會認為「不尊重」一詞較為主觀,要求政府解釋實際的行為舉止。另外,法案又提及禁止將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於商業廣告,其「商業廣告」的定義,因現時商法典及其他法律均未有列明,政府亦需要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