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今起諮詢45日 可截取通訊涵蓋至全電信方式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由今日起公開諮詢45日,至11月9日止。諮詢文本建議諮詢文本建議適用通訊截取的犯罪,新增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恐佈主義、販賣人口、危害國家安全、電腦犯罪及打電話騷擾他人等;調整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可截取的通訊類型,除以往的電話通訊外,新增「透過電信的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的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資訊性質的溝通和交流」等。

諮詢文本又建議取得法官批示命令,才可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例如資料儲存於移動硬盤,法官可命令硬盤的持有人開啟或解鎖,若有關人士拒絕合作,將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判刑2年。同時建議設立專門刑事罪名,處分未經法官許可的截取通訊、違反保密義務或不當使用所截取通訊所取得資料等行為,最高判囚 3年。此外,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權限實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技術支援,以及將使用者的通訊記錄保存1年,並確保資料安全。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面對現代通訊方式的多元化,便利化和隱蔽化,犯罪形態亦更複雜和更高智能,實施超過 21年的電話監聽制度,已不能滿足現代智能型和隱蔽型複雜犯罪的偵查工作需要,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有需要與時並進,作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黃少澤說,今次立法目的只在於適當優化及完善電話監聽相關制度,同時訂立更嚴格、更仔細的程序性規定,以及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內容,並非要在電話監聽作為偵查手段方面創設新制度。他又強調,整個執行過程始終必須受司法當局嚴格和持續監控,這次修法是全面規範刑偵工作,改善質量和提升效率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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