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提案修改集會法 被主席初端拒絕接納 蘇提聲明異議

直選議員蘇嘉豪發出新聞稿指,上月30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第2/93/M號《集會權與示威權》法律的修訂提案,將禁止集會權力授予要政治問責的行政長官而非治安警察局局長。但遭到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初端拒絕接納提案,指法案屬政府政策,提出前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而當日立法會的全體會議亦無討論到提案細節。蘇嘉豪表示,已於本月14日向主席提出聲明異議,要求主席收回或修改原先決定。他亦指,過去亦有修改《集會法》的先例,毋須經行政長官同意就可直接提案,並認為按第13/2009號法律,立法會對牽涉基本權利的法律具有絕對、排他性的立法權。

新聞稿全文如下:

議員蘇嘉豪已就立法會主席指提案修訂《集會示威法》須經特首書面同意之認定提聲明異議

本人在2018年7月30日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份對《修改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與示威權>法案》的修訂提案,將禁止集會的權力授予要政治問責的行政長官,而不是交給法案中建議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提交修訂提案是《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之一,議員應可以直接修改即將表決的法案的內容,但過去修訂提案寥寥無幾。

當日,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接納本人的提案,指出法案本身是政府的立法政策,因此修訂提案涉及《基本法》第71條所指政府政策,提出前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當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亦無討論本人提案細節。

因此,本人已於8月14日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向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提起聲明異議,要求主席收回或修改原先決定。聲明異議是議員的法定權限,如不服異議後的決定,議員還可以向執行委員會及全體會議上訴。

按本人對《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理解,以及立法會立法的前例,議員應有權直接提起修訂提案修改此集會權法案的內容,而毋須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2008年,一眾議員曾無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直接提出了法案,修訂第2/93/號法律的條文,負責審議的委員會更進一步提出了對法案文本的修訂,適用法律時必須具有一致性,不能朝令夕改,正如這次修訂顯示,第2/93/號法律並非例外情況。再者,按第13/2009號法律,立法會對牽涉基本權利的法律具有絕對、排他性的立法權,這是毋庸置疑的。

《基本法》賦予立法會通過、修改、廢止法律的立法權力,既然立法會有權否決政府法案,就應連帶地享有修改法案細節的權力。立法會是部分民選的議會,本應善用立法權力確立權威,直接代表市民行使憲制權力。可惜,主席過於廣義地理解政府政策的含義,導致議員實際上完全不能修訂政府法案,只容政府主動提交修訂文本,這與《議事規則》的賦權不符的。

蘇嘉豪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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