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不應是官方宣傳工具 本職履行需堅守新聞自由

2018-08-17 國歌法 專題報道

文:有前線記者

網址:https://aamacau.com/?p=48410

時間:2018年08月18日 12:12

立法會於8月13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當中,令人關注的是,特區政府緊跟國家國歌法對新聞媒體的規範,法案建議引入對傳媒在國歌的宣傳角色/工具。毫無疑問,要做宣傳工具的角色,這對一直以來奉行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原則的傳媒,實在陌生更理應難以接受。且需強調的是,基本法明文規定新聞出版自由;再者,傳媒該做或不可做什麼,在《出版法》已有明文規範,實在不能在國歌法對傳媒作出要做宣傳工具的不合理要求。

顯然,澳門早在「九九」回歸時制定的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並沒有要求傳媒的宣傳角色內容。及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二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現在,特區政府提出修改法案,建議引入新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

在立法會的一般性討論修改法案的大會上,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國家的國歌法第12條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訂立的條文。本澳的《基本法》所保障的資本主義制度。在此之下,新聞出版自由並不容許特區政府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的「政治宣傳」。原則上,新聞媒體不應有法律責任配合政府宣傳任何東西(據《正報》8月14日報道)。

《正報》並引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特區政府不是「照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條文,同時,不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原則視為無物,不可在「國歌法」內完全沒有相關規範。在條文上,政府已考慮本澳的特殊情況,作出適應。

然則,對照國家國歌法與特區法案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國歌的條文,表面上的鋪陳及一些用字不同,但本質一樣,都是要傳媒宣傳國歌。事實上,在法案的理由陳述中,政府是清楚表明其立法取態:為配合《國歌法》就新聞媒體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的規定,在嚴格按照該法第12條的規定下,並結合本澳新聞媒體的日常經營和運作等實際情況,法案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

至於陳海帆指,政府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溝通,政府一向提供普法的文章給新聞媒體刊登,行之有效,這不影響編採自由。可是,法案是明確寫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這個以法律來「要求」傳媒的強制做法,當然與現在由政府「提供」普法的文章給新聞媒體刊登的合作模式,自是大相迴異。

另方面,這屆政府在設法透過立法及修法,加入對傳媒的約束與規管。當中,最明顯的是早前公開諮詢的《民防綱要法》,其文本就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顯見是要在民防引入對傳媒規管,以及建議對屬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引入刑事處罰等不合理做法,備受批評將做成干預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極大削弱傳媒發放新聞及監督政府的能力,以至將會直接影響到公眾知情權的效果。

也不必諱言,無論在修改法案加入要求傳媒做國歌的宣傳工具,還是是在民防法引入對傳媒的嚴苛規管,都是在緊跟/套用內地對傳媒的做法。但是,要強調的是,澳門特區在履行了憲制責任後,且符合國家利益的原則外,本地立法或修法等事宜,理應遵守基本法精神及按照澳門法律體制處理,以能夠真正彰現在「一國兩制」的宏旨——這可是確保澳門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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