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國歌法 吳國昌︰不應強制學校及媒體配合政府宣傳

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元罰款。法案亦建議,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須負刑責。另外,法案又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等。

議員吳國昌認為,不應該用法律強制學校及新聞媒體配合政府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界、新聞界若唔想做,監住佢做,變咗做戲。」他又指出,故意貶損國旗、國歌的行為,已有法律處理,希望維持現有的標準處理。議員蘇嘉則建議「公然侮辱罪」應按犯罪情節嚴重性,作不同程度的處罰,而非「一刀切」重罰。他亦認為,為了尊重新聞自由,不應要新聞媒體負上法律責任配合政府。他又指出,政府近年的立法工作有「要求傳媒做啲乜,唔做啲乜的趨勢。」

另外,有多名發言市民都支持修法,議員麥瑞權及梁安琪均認為,政府今次修法已經遲了。梁安琪說︰「洗乜咁緊張?法案通過只是好簡單的事。」議員馬志成說︰「中國人,唱國歌係好自然的事,唔洗大驚小怪。」

就媒體配合宣傳工作方面,陳海帆回應時說︰「宣傳國歌的義務是給政府的,政府請媒體配合。」與過往部門透過媒體作出普法宣傳的作法完全一樣,強調不會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只是倡導性、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處罰條文」。至於「公然侮辱罪」方面,陳海帆表示,立法取向是以教育宣傳為主,只有一些極端的、故意貶損國歌的行為才會進行處罰,處罰的範圍縮得比較小。

另外,陳海帆又表示,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教育的科目,引入「我與國家」的相關內容,讓學生更認識國歌國旗的歷史及內涵,並教授學生唱國歌。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上沒有困難。又指教青局現已有「國歌法」的教材,日後可隨國歌立法後再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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