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議員批政治酬庸 民主倒退

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 16人下調至 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2人。

直選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均認為,未來市政署管委會和諮詢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而市政署代表又選行政長官,變成了雙方「互選」,令人質疑可任用親信,違反政治倫理,是政治酬庸。又批評法案不但沒有令澳門民主進步,反而更是倒退了。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過去三屆特首選舉委員會都沒有市政機構代表,不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要求政府說所選出的特首是否違憲?他又指出,現時只有400人有權選特首,澳門99.87%的居民都無權選特首,「跑馬仔的遊戲,多數市民只能做觀眾。」特首須盡快啟動政改,不要再將責任推給中央。

直選議員宋碧琪不認同「違憲論」,她說,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規定選委會第四界別的組成必定均要有代表,因此,「未設立市政機構時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就有有代表」,認為過去的特首選舉沒有違憲。直選議員鄭安庭亦指,條文中的「可」字有酌情權,此前未設立市政署不代表違反基本法,但設立後則可更完善地落實基本法。

官委議員馬志成則表示,今次修法是為了落實基本法規定,「不應該什麼都扯上政改議題,政府應該循序漸進,不應該和今次法案扯上關係。」官委議員邱庭彪亦表示,不能因為選舉而破壞政治制度的穩定性。官委議員陳華強表示,看不到今次法案有違法基本法的內容,「無論有幾多民意都好,其實立法會已經高票通過咗呢樣嘢《設立市政署》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稱,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現時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與違憲是兩回事。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補充,應留意基本法正本與附件的關係,正文被落實,才能有條件和需要按附件一產生市政機構成員代表。過往未成立市政機構不違基本法,前三屆特首選舉也合憲合法。至於「互選」的質疑,他指市政機構要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將兩個概念簡單對等。

法案最終以27票贊成、3票反對,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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