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屬於稀缺性資源,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不少國家和地區均加強對土地的管理。相比之下,澳門土地資源不足的問題更為凸顯。
回歸至今,社會不斷有呼聲要求政府加建公共房屋、學校、醫院、運動場所等一系列社會設施,這些訴求都離不開土地的分配和運用。政府聲稱手中無地難以有效作出回應,但居民卻“眼白白"看着眾多已批出土地閒置多年不作發展,又或25年批給期已過,政府仍然不作收回。
前海洋世界土地相信是最明顯的例子。有關土地逾十五萬平方米,在一九九七年已批出,但批出至今逾二十年仍未被利用,社會一直質疑當局為何容許這種閒置的情況長年存在?
早在二○○九年,政府已公開表示開展了清點閒置土地的工作,近兩三年才陸續對相關土地宣告失效;並陸續宣告收回已過25年批給期限的土地。近期,法院就多宗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個案作宣判,維持特首收回土地的決定;可見行政當局的相關決定具法理依據,加強土地管理的工作亦受到居民的普遍認同。
無論新舊《土地法》均規定土地批給期限為25年且不得續期,土地批給合同亦有清晰條款;新舊土地法亦一直強調要有效利用土地,而非用以投機炒賣。然而,過去數十年,本澳土地資源管理漏洞重重,土地閒置多年不作發展,黑箱批地、變戲法換地或轉用途等情況一再發生,這都與當年政府裁量權過大有關。。
過去多年,本澳大量免公開競投批出、用作發展工業或酒店等用途土地,靜悄悄地換成發展住宅項目的土地。又例如,當年南灣湖有土地在獲得豁免公開競投和更改土地用途、甚至建築項目落成且快將投入運作時,政府才正式刊登政府公佈,如此黑箱操作的個案實際上僅屬冰山一角,公眾卻無從知悉及阻止。
還有多年前違法換地和放高的南灣湖C7土地個案、益隆炮竹廠政府與發展商簽署違法的《承諾書》令發展商得以“換走"大幅公共土地事件、疊石塘存在明顯錯誤甚至欺詐操作等個案,因透明度不足、官員裁量權過大,最終作出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離譜決定!早已令社會強烈不滿。
面對社會的不斷質疑,政府當年只是強調按相關法規要求嚴謹審批土地,但問題癥結卻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政府等同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極大裁量權,當局還是依然故我地“照本子辦事",致使土地的賤價批給或轉用途、放高的情況一再發生,不但損害到特區整體利益,更動搖政府的管治權威。
而發展商則利用法規的漏洞,以及政府很少收回批出土地的機會,首先提出所謂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或公眾利益的發展計劃,以免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土地後卻以諸多理由拖延或不履行發展承諾,囤積土地,再通過伺機轉讓、股權轉換或更改發展計劃等方式從中漁利,投機炒賣大賺一筆。這些圈地行為不僅延誤地區經濟多元發展的良機,更令本澳珍貴的土地資源淪為商人斂財的工具。
正是汲取過去的經驗與教訓,社會一直強烈要求當局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堵塞土地法的漏洞,加強政府對土地管理的權力,使政府可以對一些長期不發展又或不斷以修改圖則拖延發展等的閒置土地加以處理,而非任其無限延期;此外,對土地的審批、轉讓、轉租和更改用途等的審批機制,設定明確準則和依據,加強透明度確保公眾知情權,避免官員裁量權過大,作出有損公共利益的決定。
二○○八年初,當局啟動了《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檢討及修訂的諮詢工作,由於相關內容涉及層面和利益既廣且深,經過反覆諮詢及聽取社會意見,歷時五年才交立法會審議和通過,可見有關法律取向是經深思熟慮制訂的。若有人意圖重開後門,放生多年不作發展的閒置地又或超出25年批給期限的土地,絕對有損公共利益。負責管理國有土地資源的特區政府和官員,有責任站穩公共利益的立場,守護好屬於澳門社會的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