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現正就《民防綱要法》進行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諮詢文本的其中一項重點,就是新增「虛假社會預警罪」來對付在緊急狀態期間造謠或散播謠言者,文本建議違者最高可被處3年徒刑。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天鴿」襲澳期間謠言「滿天飛」,其根本原因在於行政當局在重大事件中,未有一個清晰明確的統一資訊發佈系統所致。又指現行《刑法典》已有多條條文規範類似情況,當局建議另立罪狀處罰造謠者的做法並不恰當。
蘇嘉豪亦不認同當局以「一刀切」形式處理所有造謠、散佈謠言的情況,認為應從謠言所導致的結果來評斷,當謠言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及經濟損失時,應要有加重的處罰,「咁先可以令市民見到實際嘅定義,當局唔可以將定義變成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政府係發佈災情時嘅公信力等等空泛嘅內容,咁樣係會十分危險。」
日前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曾經提到,在轉發訊息時加上「未經證實」,可能不構成犯罪。蘇嘉豪則認為,這只是諮詢開始時官員的一些不肯定的說法,「問題在於立法以後你點樣執行?就如《內部保安綱要法》一樣,都無諗過日後可以用第二種方式嚟執法、演繹,我對保安當局所立嘅法係唔信任嘅。我亦唔同意以安全之名,架叠咗好多所謂為市民好,但出嚟嘅結果卻係影響市民基本權利嘅法律。」
蘇嘉豪認為,謠言的出現及散佈,其實是源於行政當局在重大事件中,是否存在一個強而有力、清晰明確的統一資訊發佈系統,而這個系統亦不能受制於事件當中所出現的斷電、斷網導致訊息無法發放,「政府必須要克服呢啲情況。」他亦認為,對比起加重處罰,當局更應透過教育提升公民質素,讓市民在面對災難時有一個明辯是非的心,冷靜地檢視清楚每一項資訊,才是最治本的做法。
居民不遵義務即犯違令罪 蘇:緊急狀態下亦有基本人權
諮詢文本的另一個極具爭議的點,就是「明確各類義務責任」,文本建議對不遵守法律及民防當局的合法命令或指示的行為的個人或法人,按照當時的民防狀態,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論處。但是除了守法、遵守命令外,究竟個人、法人需要在緊急狀態期間履行甚麼其他義務?文本卻未有詳細列出,公眾亦無從得知。
蘇嘉豪表示,從諮詢文本中看不到有任何居民的權利可言。他指出,上世紀八十年代所制定的《緊急狀態下人權准則巴黎最低標準》,就提出了在緊急狀態期間,公共當局不得克減的權利及自由,「例如政府要救災、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唔代表所有市民都任由政府指揮。我唔該政府係制定《民防綱要法》時,要按照呢個最低標準寫得清清楚楚。」
他亦認為,政府一定要訂明究竟居民需要遵守什麼義務,亦要因應不同人有不同的能力,而去訂定不同的義務,「要用到刑事手段來處理呢啲問題,政府就唔可以咁兒戲,而係要嚴謹咁去處理。違令嘅意思係違反正當命令,但係呢啲全部都讓當局有好大嘅自由裁量空間。」
文本建議強調傳媒社會責任 蘇:不能以強制手段命令傳媒
另外,諮詢文本建議,《民防綱要法》要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相關條文是政府首次公開要求傳媒發放官方資訊,更被列入法律之中,但就引來社會質疑政府此舉有損害新聞自由以及傳媒機構獨立自主之嫌。而黃少澤則指,文本建議只「強制」屬於民防架構成員的傳媒發放政府的重要民防資訊,非屬民防架構內的傳媒,政府則是「鼓勵」。
蘇嘉豪對這條條文及當局的態度有極大保留,「公共當局指揮傳媒工作,當然係唔恰當嘅。」他指出,傳媒的工作本來就是獨立自主的,若當局透過強力的強制手段,「名正言順」地命令傳媒要如何工作,顯然並不恰當,「所謂嘅社會責任,竟然要動用政府、刑事來指揮、履行,明顯係不合邏輯。」
黃少澤亦提到,當政府發放訊息時,傳媒不斷發放假訊息,或者發放不負責任的訊息,或傳媒不發放政府訊息,「以上係政府唔希望見到的。」蘇嘉豪則反駁,在現行法律當中,傳媒若散佈不實謠言,本身就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呢樣嘢本身就有,我覺得唔一定要係民防法入邊另立條文去做,咁樣政府嘅權力就會變成無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