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科處徒刑不起阻嚇作用 辯方︰兩被告無犯法無違令 控方指控混水摸魚

 

兩名辯方律師︰何睿智(左)、李奕豪(右)

議員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的案件,檢察官陳美芬在結案陳詞時指,兩名被告犯案情節嚴重,衝擊警方防線,挑釁警方,不尊重終審法院之前的判決,明知故犯,完全漠視警方的指令,有關行為對交通造成影響,認為罰金不起阻嚇作用,建議法庭科處徒刑。她又稱,警方在案發當日的表現非常出色、專業克制,維護公眾治安秩序,值得稱讚。

有關案件一直被社會質疑是政治檢控。檢察官在結案陳詞時表示,檢察院提出檢控只會針對被告有否偏離遊行集會路線、有否將集會示威預先告知民署和警方,以及有否遵照警方告誡,有跡象顯示違法就會提出起訴,不會考慮其他因素,檢院的職責是協助法院找出事實真相。她又稱,警方在案發當日的表現非常出色、專業克制,維護公眾治安秩序,值得稱讚。

至於辯方律師則反駁,控方將各種案發當日不同情況都指控同一項加重違令罪,而且部分情節更是已歸檔內容,似是混水摸魚。而兩名被告在整個遊行過程及之後在特首官邸外擲紙張飛機,均沒有任何觸犯法律或違令。因為整個遊行集會活動沒有偏離原意,亦無做出任何不法威脅行為,對社會亦無做成任何傷害或擾亂秩序,故不應被中止。

辯方律師又表示,集會法的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市民發聲的權利,不是用來限制市民表達訴求,因此必須要有正當的命令,又證明當事人不服從命令時才構成違令罪。但兩名被告,即使當時對警方發出的命令有疑問,但經過詢問卻無任何回應,最終還是選擇離開,足以證明二人沒有違令行為。與香港相比,澳門人應該要為有這樣和平的示威者而感到驕傲。

辯方又指,警方在現場發出命令時,無提到任何法律依據,兩名被告多次詢問時亦無任何回應。他說,可以理解當時警員的行為如同在世界大戰時,前線士兵接到不合理又無助解決問題的命令,但仍要繼續作戰一樣尷尬。辯方又質疑為何控方傳召警方證人時,不包括當時要求設置封鎖線的指揮官上庭作證。

辯方律師則表示,控方將事發當日出現的幾個不同情況都指控同一項加重違令罪,部分情節更是已歸檔內容,似是混水摸魚。澳門是法治社會,警方不是高人一等,都要遵守法律,不是警方就一定對的。2名被告當時只是想將信件遞入特首官邸信箱然後就會離開,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非法集會,警方在南灣湖白帳篷時無表示,市民上西望洋山遞信是違令,亦無表示掟紙飛機是違令,兩名被告在警方最後警告要求離開後,一個在8秒內離開,另一個則在36秒內離開,沒有反抗警方的指令。

辯方又舉例,今次事件與善豐佔街事件不同,善豐小業主當時佔街的確對交通造成嚴重影響,而且在警方警戒四小時後才撤離。而從警方的錄影片段看到,今次事件的參與者掟完飛機後已迅速離開,整個過程都十分和平,當時只有幾輛汽車經過,但都可以順利通過而沒有受阻。與香港相比,澳門人應該要為有這樣和平的示威者而感到驕傲。

辯方又指出,民署當時以維修工程為由,不批准新澳門學社在西望洋公園舉行集會。若果當時真的有工程進行,警方聲稱有安全問題,就應該是將鐵馬包圍西望洋公園,而非將用鐵馬封鎖市民通過禮賓府的路段。辯方又批評,警方在現場設置封鎖線是不合理,亦無提出任何法律依據,「除非有炸彈或有意外」,但當時沒有任何危險情況出現,又沒有威脅、影響社會安寧的不法行為,只有約10名市民希望將信件放入特首官邸的信箱然後離開,這是市民的基本權利。他說,可以理解當時警員的行為尤如在世界大戰時,前線士兵接到不合理又無助解決問題的命令,但仍要繼續作戰一樣尷尬。辯方又質疑為何控方傳召警方證人時,不包括當時要求設置封鎖線的指揮官上庭作證。

至於控方所指不尊重終審法院判決,亦不是事實。遊行隊伍到南灣湖景大馬路時,由於遊行人數眾多,2名被告認為不適宜走入狹窄的人行道,於是停下來與警方交涉,要求開路,其後警方堅持不開路後,遊行隊伍亦已重新走上行人道。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開釋蘇嘉豪及鄭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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