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擬增14日仍遠低國際水平 學社籲關注政府提議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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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母親節,新澳門學社到中區向市民獻上逾千支康乃馨,祝福各位母親節日快樂。對於政府日前公布《勞動關係法》修訂的諮詢總結報告稱,女性僱員目前56天產假後可再享有的14天合理缺勤,可能改由政府提供薪酬補貼,學社行政主任陳樂琪指出相關建議既不合時宜,也遠不及國際一般水平,難以體現對產婦權利的基本保障。

陳樂琪指,根據2000年制訂的《保護生育公約》,國際勞工組織明確建議產假為期至少14星期,即98天。當局是次修法參考香港法定產假70天,其實自1995年制訂至今從未修改,近月香港政府亦已提出增至98天,以保障產婦與嬰兒的基本權利,鄰近地區如新加坡、日本、韓國的法定產假則分別是112、98和90天。陳樂琪指,當局目前傾向只增加14天無薪產假,既不合時宜也遠不及國際一般水平,在現今經濟發達下較難說服公眾,重申最理想目標應為有薪產假120天,現階段應先增至90天,再提供產假後30天合理缺勤,政府可考慮在過渡期間提供相應的薪酬補貼。

至於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如產婦誕下死嬰,同樣有56天產假。如屬懷孕超過3個月的非自願流產,根據醫生建議有21至56天產假;如活產嬰兒在婦女產假期間死亡,產假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10天,總數至少56天。陳樂琪認為,與順產婦女保障一樣,有關假期日數仍落後國際一般水平。此外,基於產假的設立原意不但要讓母親有足夠時間調理身體,也考慮到剛出生嬰兒亟待密切照料,若產婦在誕下活嬰後死亡,為了照顧小孩和顧及父親心理復原的需要,當局應趁是次修法,使父親得有權承繼已故太太無法享有的假期。

學社又關注如何更好保障懷孕期間或剛完成分娩的女性僱員,陳樂琪認為政府可考慮對《勞動關係法》第56條第1款作出修改,除了原先規定不得安排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3個月內的女性僱員,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也不得安排其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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