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士規章調高罰則 蘇嘉豪:執法質量、力度需配合

2018-04-20 的士規章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6185

時間:2018年04月21日 12:12

行政會早前完成討論新《的士規章》法案,建議大幅調升濫收車資、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的罰則,並引入「即時票控」及其他新型調查取證手段。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單純從罰則來看,法案建議的罰則會令違法成本提高,「調升的幅度增高不少,相信社會普遍亦會接受。」但他指出,罰款提升只是修法中最基本的部分,但仍然要配合更高質量、更有力的執法。

他指出,去年曾向交通事務局索取2014至2017年首11個月打擊的士違法行為的資料,發現在每年數千宗的投訴個案中,往往只有2至3個百份點的個案能夠成功檢控,「交局的說法是,許多個案因事後無法舉證,或當事人沒有配合交局的調查,甚至離開澳門。這可以反映出真正透過市民投訴,而成功執罰的個案比例是極低的。」

蘇嘉豪認為,政府調高的士違法行為的罰則,對於並非有規模、有組織、習慣性地從事的士違法行為的司機來說,的確可以提升阻嚇力度,「令他們在想違規前多考慮一點。」但他憂慮,新罰則對於有規模地「宰客」的司機來說,未必會有太大成效,「若果可以成功執罰,他們亦容易應付。關鍵仍然在於能否罰到他們?成功的比例是多少?」

法案建議引入「即時票控」機制簡化處罰程序,且的士司機在五年內違規合共四次就會被「釘牌」三年,之後須再重新考牌。蘇嘉豪對此表示認同,但認為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中,都應保障當事人有上訴及司法救濟的權利,當局應設置清晰的聲明異議及行政司法上訴等機制。

「釘牌」方面,蘇嘉豪就質疑其理據,「究竟五年累犯四次就會被釘牌的科學性在哪?理據如何被支撐?諮詢文本有講,韓國的士司機首次違規就罰錢,第二次就中止執照,第三次就會被吊銷牌照,呢個罰則係不分你在何年何月違規,只要在的士執照期限內累犯夠多少次數,就會有相應的罰則。」他認為對比起五年累犯四次就會被「釘牌」的罰則,扣分制的做法將會更科學、更客觀,「當局可以將法案中的十六個一般義務及十七個特別義務分級、評分,司機犯了義務就相應扣多少分,我覺得這是更科學及客觀。」

強制裝錄音設備損私隱?蘇:公眾能否監察當局 如何使用資訊?

至於法案建議強制的士車廂內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錄音設備,有意見憂慮此舉變相讓市民出賣自己的私隱來保障乘搭的士的權益。蘇嘉豪認為,政府發展到以這種政策思維來處理的士問題,其實是十分可悲的。他指出,現時政府每當面對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都會出現「以更強、更高科技的監控手段來取證」的這種思維模式,「我看到政府現在以公權力掌握監控手段愈來愈多,在行政當局愈來愈有權掌握資訊的同時,一般市民又是否能以同樣的科技手段來保障自己?」

蘇嘉豪認為,無論是今次的強制安裝錄音系統,還是早前的天眼、網絡安全、警員隨身攝錄機等的討論都是一脈相承的,「思路就是,你政府可以做,但是我不能做,政府掌握的資訊愈來愈多,而公眾的監察機制沒有任何改變,變相令公眾的利益朝向負面。」他認為,現時法案所建議的方案,雖然說當局在有需要時才會提取錄音,亦規範要在一定時間內銷毀,但是究竟誰可以監察到箇中的資訊?則仍然存在很大的疑問。

「被動式放蛇」有定無?蘇:提升的士服務 不應只靠阻嚇

法案的另一個焦點可謂「被動式放蛇」,事實上,「被動式放蛇」的概念普遍存在於諸如《有組織犯罪法》及《禁毒法》等針對嚴重罪案的刑事法律當中,而在行政違法中採取則屬首例。蘇嘉豪指出,法案並沒有清楚說明何謂「被動式放蛇」,他亦對此存在很大的保留,「如果開了先例,究竟會否對本澳的法律體制建設帶來衝擊?這是很大的問題。而公眾又如何監察得到相關的執法模式?如何確保行政當局不會濫用放蛇或越界執法?此舉其實會令行政當局自己搬石頭擲在自己的腳上,更加麻煩。」

蘇嘉豪坦言,法案由始至終都沒有寫到「被動式放蛇」,而政府的態度亦相當曖昧,認為當局必須要清楚交代,當局是否認為的士違規問題的本質,嚴重到需要用這種方法來執法?「這對的士業界來說,是否一個不公道的標籤?行政當局必須要澄清,否則我覺得不應採取一些不乎比例原則的手段來處理這些問題。」

他亦提到,在《的士規章》諮詢文本中,提及過要訂定的士收費的調整制度,但在法案中卻看不到。他憂慮當局一方面不斷提升罰則阻嚇違法行為,但另一方面又沒有回應到業界的訴求,「業界憂慮的就是的士收費調整並不科學,亦無規範,屬於人治的做法。如業界提出申請,交局考慮一些公眾無法看到的內容,加上公眾無法參與價格調整的程序,故此的士一旦提出加價,公眾就自然會反對,說加價前應提升服務,就形同是惡性循環。」

蘇嘉豪強調,的士服務的提升不能單靠阻嚇,更要令的士司機的付出及收獲之間有合理比例,「究竟政府在這個方面會否走數?我不知道,但最起碼法案未有明晰調整的士收費的問題。」

競投的士牌轉「公司制」 蘇:明顯抹殺 良好態度司機的付出

另外,法案亦建議未來的士牌只准註冊資本高於500萬元的企業進行競投,蘇嘉豪就質疑「以公司制營運的士,是否與服務好有必然關係?舉例如服務業,是否集團式經營的食肆,服務態度就一定比個人經營的茶餐廳差?這是沒有必然關係的。」他認為,政府此舉變相抹殺過去多年來以個體戶形成經營的士服務、有良好態度的司機的付出及努力,更憂慮未來的士服務將會由「大財團」壟斷,明顯與諮詢期間交局說要回應業界「揸者有其車」的訴求背道而馳。

蘇嘉豪指,學社過去曾經建議容許的士業界以三至四人聯合經營一個執照,並加以監督,認為此舉就給足夠空間予個人,透過自身的勞力來經營公共交通服務,並得到應有的收獲,「當乘客最終認為的士公司的服務優於個體戶經營,偏向使用公司服務的話,那麼將來就不會再有個人競投的士牌照來經營,變相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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