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中止職務上訴 中院維持駁回上訴終審申請

法院發出新聞稿指,直選議員蘇嘉豪早前就立法會中止其議員職務,認為程序上存瑕疵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但被中院駁回。蘇嘉豪就此向中級法院遞交了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的聲請。但中院認為,不能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而應向中院合議庭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因而不接納上訴。蘇嘉豪不服,就這一不接納上訴的批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中院就此聲明異議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屬單純事務性的批示及受理對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批示之外,針對中級法院主理案件法官所作的所有批示,都可以向評議會提出異議,這與《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第4款和第584條的規定相一致。除了聲明異議之外,針對這些批示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質疑方式。因此,主理案件法官不接納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正確。

新聞稿又提到,合議庭重申,立法會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之相關行為,屬於政治行為而非行政行為,不可被提起司法上訴;同時,被質疑的批示也沒有違反訴諸法律和司法原則、有效司法保護原則以及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其他原則。因此,初端駁回起訴狀的批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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