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士制度法案 羅立文︰遲到好過冇到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士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形容,法案「遲到好過冇到」,因社會對於法案有較大意見,連政府內部都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交到立法會的法案已是盡量達成的共識。多位議員在討論期間就被動式放蛇、公司形式投牌、上訴機制、錄音措施等提出疑問,羅立文未有具體一一回應,稱可在細則性討論時逐一詳細討論。

多名議員指出,政府一直表示要將的士服務「去投資化」,由投資工具回歸交通工具的功能,但法案建議未來的的士牌照公開競投採用公司制,質疑政府說一套做一套。另外,日後不再以價高者得的方式取得的士牌照,議員葉兆佳說︰「唔係價高者得,咁係咩會得呢?」要求政府解釋。

羅立文回應稱︰「無論係公司或私人,個個都係賺錢,呢個唔係慈善。呢個世界無咩嘢係淨係得好處。」他又稱,價錢只是其中一個甄審標準,但並非全部,政府會綜合考慮。交通局局長林衍新補充,參考過不同地區的營運模式,認為公司制對於培訓、維修等方面都較個人好,而且司機服務不好,公司可以開除,但個體戶就較難做到改善。

不少議員認為除了錄音設備,還應該加入錄像設備作為監察手段,能更好解決司機和乘客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林衍新回應稱,經聽取意見和研究後,錄音已是較易和清晰還原的士車廂內情況,足夠讓執法部門判斷。當局亦希望盡量使用現行法律法規以減少爭議,更快打擊的士違規情況。他又重申除非是司機和乘客有特別的爭執,否則不會查閱錄音。

議員區錦新認為,法案沒有解決惡劣天氣出現濫收車資的情況,認為應引入附加費機制,避免的士司機有藉口濫收車資。羅立文表示,不鼓勵的士司機在惡劣天氣下工作,「打風應該留係屋企」。

亦有議員要求當局解釋法案是否確實允許被動式「放蛇」,另外應設完善的上訴機制。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司馬超雄表示,警方內部並沒有「放蛇」的用語,“放蛇”行為會令他人誤會執法人員會引誘他人作違法行為。他強調,本澳法律不容許主動引誘或教唆犯罪,警方絕不會以此為偵查手段。但警員便裝進行調查取證是一直容許的。他又說,法案建議引入道路交通法內行政違法的特別程序,容許司機被處罰時,作聲明異議或向行政法院上訴等,已為司機提供完善的申訴機制。

議員黃顯輝要求回應,未來的的士准照持有者與的士駕駛員關係是否屬僱傭或分成關係。羅立文表示,未來的士牌照持有者和的士駕駛員的關係會是僱主和僱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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